上海市工廠企業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9-04 【生效日期】198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工廠企業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工廠企業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計畫地改善工廠企業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區、縣、局屬集體所有制工廠企業(含礦山、交通運輸、建設施工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由工廠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市、區(縣)勞動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和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監督實施。
第四條
工廠企業應按年編制以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以實現安全生產與文明生產,適應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編制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應根據統籌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則,分別輕重緩急進行綜合平衡,以便集中力量及時解決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廠企業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是生產計畫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生產計畫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安全部門督促執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應與生產技術經濟指標同樣考核。
第二章 計畫的依據與範圍
第七條
工廠企業編制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發布的勞動保護法規、標準和指示,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
(二)針對發生工傷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衛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的改進措施;
(三)生產發展和工藝、設備改革後需要相應設定的安全衛生設施;
(四)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改善勞動條件的決議和民眾合理化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的範圍包括:
(一)以防止工傷、火災、爆炸事故為目的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以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衛生技術措施;
(三)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儀器和試驗設備;
(四)勞動保護科研和宣傳教育設施、
(五)女工保護設施;
(六)減輕勞動強度等其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
第九條
工廠企業基本建設和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措施,不屬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範圍,按《上海市工廠企業生產建設工程安全衛生設施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章 計畫的編制與執行
第十條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項目由車間或職能部門根據存在問題,組織工人、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討論,提出初步方案,經安全部門核實,生產計畫部門地行編制,由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會同廠工會,組織安全、生產計畫、技術等部門負責人審定。
第十一條
屬於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範圍或申請上級撥款補助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項目,工廠企業應按上級規定先辦好審批手續,再列入計畫。撤銷或調整已經上級批准的措施項目,應按同樣手續辦理。
第十二條
工廠企業應在每年年終前編制出下一年度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說明項目名稱、措施內容、投資金額、資金來源、所需材料設備、預期效果、完成期限等,並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項目經批准列入計畫後,應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主持下,分別指定責任部門,明確任務,認真執行。對重大項目,還應會同廠工會,組織安全、生產計畫、技術等部門進行設計審查,並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作出決定,發動民眾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安全部門應定期檢查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執行情況,並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匯報,以便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計畫按時完成。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工廠企業一般應在當年留用的設備更新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以及危險性大、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應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作為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專款,用於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用。
第十六條
工廠企業編制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除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範圍辦理外,對工藝改革等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兩者難以分清主次的項目,由安全、生產計畫、技術、財務等部門共同確定使用不同投資渠道的比例,按審批許可權報領導批准。
第十七條
工廠企業應於年終將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畫執行情況報送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企業如當年有未竣工或計畫內未施工的項目,應提出理由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結轉列入次年計畫。凡未經審查同意結轉或當年未列項目使用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專款,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部門會同生產計畫、財務部門於次年集中收繳,用於解決本系統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工廠企業改善勞動條件任務繁重,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專款不夠使用,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可提出措施項目的具體方案,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平衡,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消除固定資產設備帶病運轉的措施,屬大修理費用開支;設定不屬固定資產的安全裝置,屬生產費用開支;均不得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專款。
第五章 驗收與考核
第二十條
工廠企業勞動保護技術措施項目竣工,經試運轉基本正常後二個月內,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生產計畫、技術、安全等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總投資在十萬元以上的措施項目還應由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邀請市、區(縣)勞動部門以及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驗收。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驗收合格正常投產後,車間或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學會操作,制訂操作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並由設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按生產設備管理要求進行考核管理,確保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