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9-04
【生效日期】1982-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工廠企業生產建設工程安全衛生設施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二年九月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確保生產建設工程項目投產後有安全衛生的作業環境和良好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和
國務院《批轉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關於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區、縣、局屬集體所有制工廠企業(含礦山、交通運輸、建設施工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挖潛、革新、改造的生產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由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市、區(縣)勞動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和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監督實施。
第四條工廠企業生產建設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職業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拖延。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都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認真執行,嚴格把關。
第五條建設單位編報的基本建設或挖潛、革新、改造技術措施項目的計畫任務書,應有生產過程中危險性、危害性等勞動保護特點的說明。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目前無法解決的工程項目,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第六條生產建設工程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應向設計單位書面提供該工程生產過程中有關勞動保護的數據、資料和安全衛生設施的要求。
第七條設計單位必須根據國家勞動保護政策,按照國務院《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本市頒發的《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上海市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的要求進行設計。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會增加危險和危害因素的,必須具備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八條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中,應列有勞動保護篇章,內容包括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和危害因素,以及針對這些問題採取的防護措施及其預計效果等說明。
第九條工廠企業生產建設工程項目在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時,應按下列規定同時審查安全衛生設施:
(一)由企業自行組織審查的,應有本單位安全、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
(二)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市、區(縣)有關部門組織審查的,應有市、區(縣)勞動部門以及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屬市有關委辦以上領導部門批准的計畫項目,勞動保護方面的問題比較複雜的,必要時由市勞動部門通知建設單位將初步設計和經上級主管公司、局安全部門審查的工程安全衛生設施送審單,報送市勞動部門辦理書面審批手續。
未按上述規定辦理,擅自施工投產的,應由市、區(縣)勞動部門會同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不得任意改變,材料代用必須確保全全,並應徵得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的同意。在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經常進行檢查,以保證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能同時有效地投入生產。
第十一條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應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屬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要有市、區(縣)勞動部門以及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並按設計要求驗收合格後方得正式投產。
第十二條市、區(縣)勞動部門在驗收中如發現工程的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進,所需資金由原投資渠道解決。安全衛生問題嚴重,職工安全健康無保障的工程項目,上級主管部門應責成建設單位暫時停產,集中力量採取補救措施,市、區(縣)勞動部門應負責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竣工投產,工廠企業應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組織操作人員學習有關工藝、設備、勞動保護和消防等方面的知識,這些人員要經考試合格後,方得上崗操作。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使職工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受到重大損害的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街道、城鎮、農村社隊等集體所有制工廠企業的生產建設工程,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