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工作,促進工傷康復事業健康發展,切實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及《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的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15日,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印發《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規〔2023〕3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促進本市工傷康復工作,切實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1月15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工傷康復管理工作,促進工傷康復事業健康發展,切實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及《工傷康復服務規範(試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本市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且因工傷造成殘疾或身體功能障礙,在停工留薪期內經確認需要進行住院康復治療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採取治療和康復並重的方式,實行先治療康復、後鑑定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工傷康復人員進行住院工傷康復應當選擇與本市簽約的工傷康復定點機構。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機構相關條件。
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以下簡稱市勞鑒中心)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鑒委)委託,根據按需配置、布局合理的原則遴選確定工傷康復定點機構,並會同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與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簽訂協定。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康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指導和組織政策的實施,並對工傷康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勞鑒委負責建立工傷康復醫學專家組,對工傷人員的康復申請進行確認,對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提供的工傷康復服務質量進行評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勞鑒委)負責受理工傷康復申請並進行初審。
市勞鑒中心受市勞鑒委委託,承擔工傷康復有關日常管理工作。各區勞鑒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承擔工傷康復申請受理初審的具體經辦工作機構。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應當將工傷康復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算計畫中,按照市醫保中心的審核意見,與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結算工傷康復費用。
市、區醫保中心負責對住院工傷康復費用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市醫療保障局監督檢查所協助做好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工傷人員經搶救治療生命體徵相對穩定,存在殘疾及身體功能障礙,或者經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建議,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內住院工傷康復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向區勞鑒委提出住院工傷康復申請,並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住院工傷康復申請表》;
(二)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
材料齊全的,區勞鑒委應當受理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報市勞鑒委。市勞鑒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工傷康復醫學專家對工傷人員的康復申請進行評估後作出確認意見,並及時將確認意見送達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情況特殊的,作出確認意見的時限可以延長15日。
第七條 工傷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確認意見之日起30日內,持確認意見及相關材料到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工傷康復人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應當服從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的安排,配合康復醫師完成工傷康復計畫。
工傷康復人員未在30日內辦理住院工傷康復手續的,確認意見自然失效。工傷人員仍需要住院工傷康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提出住院工傷康復申請,由市勞鑒委對其康復申請進行評估並作出確認意見。
第八條 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收到確認意見後,應當核對工傷康復人員的身份信息、工傷信息及參保信息,及時安排工傷康復人員入院,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工傷康復人員制訂住院工傷康復計畫並按計畫提供康復服務,做好工傷康復人員康復效果的評定和建檔工作。
住院工傷康復計畫應報送市勞鑒委,由市勞鑒委向市社保中心和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所在地的區醫保中心提供住院工傷康復計畫信息。因情況特殊需要調整康復計畫的,應當報市勞鑒委同意後實施。
住院工傷康復檔案應當詳細記錄康復治療過程,包括:住院工傷康復計畫,康復治療處方、康復實施人、康復實施時間、康複次數、經工傷康復人員簽字確認的康復執行單,以及康復前期、中期、後期的診斷測評意見。住院工傷康復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30年。
第九條 工傷康復定點機構完成住院工傷康復計畫後,應當及時通知工傷人員辦理出院手續。
工傷康復人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要求延長康復期限的,用人單位、工傷康復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住院工傷康復計畫完成前提前15日,向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提出延長工傷康復期限的申請。對符合繼續住院康復條件的工傷康復人員,由工傷康復定點機構出具完整的功能障礙檢查及診斷意見並提出延期康復建議後報市勞鑒委。市勞鑒委應當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工傷康復人員的繼續康復申請進行評估並作出確認意見。
第十條 工傷康復人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享受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工傷康復計畫尚未完成的,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至工傷康復計畫完成。
工傷康復人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按本市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工傷康復人員完成工傷康復計畫後,應當按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康復人員拒不接受鑑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工傷康復人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發生的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 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應當對住院工傷康復費用予以記賬,按月向所在地的區醫保中心申報核定。
區醫保中心應當自收到申報核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住院工傷康復費用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報送市醫保中心。
市醫保中心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支付或不準予支付的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送交市社保中心。
市社保中心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與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結算工傷康復費用。
第十四條 工傷康復人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應當繼續按住院工傷康復計畫提供康復服務,符合《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 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擅自發生超出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承擔;工傷康復人員要求超出服務項目和支付標準提供康復服務發生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康復人員承擔。
第十六條 住院工傷康復計畫完成後,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未及時通知工傷康復人員辦理出院手續的,完成住院工傷康復計畫後發生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承擔;工傷康復計畫完成後,工傷康復人員拒不出院發生的工傷康復費用,由工傷康復人員承擔。
第十七條 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違反本辦法等有關規定,或不履行工傷康復服務協定書相關協定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市勞鑒中心、市醫保中心可以與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解除工傷康復服務協定。
第十八條 工傷康復各有關經辦機構、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應當加強工傷康復管理服務信息化建設,實現工傷康復與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相關業務數據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提高工傷康復服務成效和便民化程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原《關於印發〈上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3〕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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