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了貫徹落實《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根據《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滬府辦發〔2013〕15號,以下簡稱《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施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根據《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辦法》(滬府辦發〔2013〕15號,以下簡稱《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和獎勵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等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
第三條(定義範圍)
《辦法》第三條所稱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的研製開發等科技創新活動,不包括法定認證、執法檢查、商業驗貨、商業攝製、醫療服務、電信計費、大批量驗貨等。
第四條(申報條件)
申請共享服務獎勵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須完成信息報送並加盟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台,且自願向社會開放提供共享服務。
第五條(評估內容)
《辦法》第七條所稱的“共享服務業績”包括:年度儀器開機機時達標率、年度共享服務機時數達標率、年度共享服務儀器的平均用戶數、年度共享服務儀器的平均服務收入和年度共享服務取得的社會效益;所稱的“共享服務管理”包括:單位的組織保障與激勵措施、內部的服務質量管理和用戶管理;所稱的“服務隊伍與能力”包括:技術人員配備情況、技術人員技能培訓情況和單位的服務資質與服務水平;所稱的“信息公開”包括:儀器信息填報的數量、完整性及信息的及時更新率、年度新增儀器信息報送及加盟儀器信息的年度增加量。
第六條(評估程式)
依據《辦法》第八條,每年市科委會同各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工作。
(一)市科委在每年5月份發布年度評估與獎勵申報通知。
(二)市科委委託受理機構收集申報材料並對材料的規範完整性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對管理單位的有效上報材料進行評估打分。
(三)隨機選取每個評估管理單位的5家用戶進行用戶滿意度調查。
(四)根據評估得分對管理單位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情況進行排序,確定評估結果,低於60分的為不合格(滿分100分)。
第七條(獎勵條件)
《辦法》第九條所稱的“先進個人獎”分為管理類和技術類,由管理單位自薦、主管部門推薦和專家建議相結合產生。
第八條(獎勵金額確定)
根據各台(套)儀器共享服務的機時、收費、用戶數量,並結合管理單位的大型儀器共享服務評估結果確定其服務成效值。計算公式為:
單台(套)儀器服務成效值=評估結果調整係數×(單台(套)儀器對外服務機時/所有儀器當年度平均服務機時單台(套)儀器對外服務收費/所有儀器當年度平均服務收費單台(套)儀器對外服務用戶數/所有儀器當年度平均服務用戶數)
評估結果調整係數根據各單位儀器共享服務評估結果確定,用以調整儀器服務成效值,儀器單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調整係數為1.2,評估結果為合格的,調整係數為1。
儀器根據單位性質分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及其它組,根據評估合格儀器成效值從高到低分為A-E五個等級,各等級儀器所占比例及單台(套)儀器獎勵金額為:A級前5%,50000元;B級5%-15%,30000元;C級15%-75%,10000元;D級75%-95%,5000元;E級末5%,1000元。
第九條(資金管理與監督)
獎勵資金列入市科委部門預算按照部門預算資金的有關規定管理和撥付。
管理單位應將獎勵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送受理機構備案;受理機構將資金使用情況匯總後報送市科委備案。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細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滬科合〔200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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