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評價管理和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株洲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評價管理和補助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促進我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根據《株洲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株科發〔2016〕10號)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株洲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補助納入株洲市科技創新專項,列入年度預算,經費使用遵循“總額控制和後補助”原則。
第三條 市科技局委託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全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平台的運營,具體開展對儀器管理單位的協調、開放共享服務績效的評價及補助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範圍及對象
第四條 本細則中的服務補助主要針對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平台的簽約入網單位開展的社會化服務的資助。
第五條 入網單位申報服務補助需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株高校、科研院所或建有市級及以上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等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的企業。
2.擁有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資質和開放共享服務相關管理制度,配備專業共享服務聯絡人,積極參與全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平台的正常運營。
3.入網的科研儀器設施運轉正常,擁有穩定的技術服務和管理隊伍,專職人員不少於5人。
4.具有良好服務能力,能夠有效回響用戶需求。
第三章 服務評價及補助
第六條 市科技局每年組織一次全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評價工作,具體評價工作委託市生產力促進中心開展。
第七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儀器管理單位根據年度通知要求,提交《株洲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1)及與之相關的附屬檔案材料等。
第八條 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對各儀器管理單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根據《株洲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服務績效評價標準》(附屬檔案2),組織專家對各申報單位共享服務情況進行績效評估評價。
第九條 根據評估評價結果和專項經費預算總額,市科技局確定各申報單位擬補助經費,經公示無異議後,每年給予不超過20萬元/家的服務後補助。
第四章 責任
第十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服務補助經費的機構,將列入市科技局科技信用檔案不良記錄名單,並追回已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獲得補助經費的儀器管理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經費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株洲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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