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售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售辦法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售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售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1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生效日期】1989-07-01【失效日期】【檔案來源】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售辦法》等72件規章的決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檔案。中文名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售辦法》等72件規章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01年1月9日 頒布單位 上海市人...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 擴大開放 第八條 本市強化開放樞紐門戶功能,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實施高標準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推進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拓展,在...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要的技術、管理人員和工人,可以在上海市範圍內公開招聘,也可以在勞動人事部門的指導下到外省市招聘或借用。從外省市招聘或借用的人員,解聘後仍回原地。第七條對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等,並按照本市國營企業同等收費標準計收...
修訂信息 (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售辦法〉等72件規章的決定》廢止)。
二、採取多種辦法擴大資源,改善供應。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所需原材料中屬於中國內緊缺的,原則上由企業自己進口解決;自己進口有困難的,可委託外貿專業公司或有進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組織進口。 (二)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內銷的重要緊缺產品,凡接受國家、部門、地方訂購的,由國家、部門...
1、商品零售;2、自營商品進口;3、採購國內產品出口;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1、商品批發;2、佣金代理(拍賣除外);3、商品進出口;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准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
第二條 鼓勵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新區舉辦下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並給予優惠:(一)興辦生產性企業,特別是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二)按新區統一規劃,帶項目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三)從事能源、交通等項目建設...
《辦法》強調落實國民待遇,明確保障投資自主權。對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項目,明確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項目核准和備案的範圍、方式、流程等均保持一致。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明確由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不得非法干預其投資自主權。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本市外商投資建設的商品住宅出售的管理,根據出售商品房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依法成立的經營商品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房產企業)建造並出售的商品住宅,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時間 1999.09.20 實施時間 1999.09.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產設備,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式,依法規範運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
1、 商品零售;2、 自營商品進口;3、 採購國內產品出口;4、 其它相關配套業務。(二) 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1、 商品批發;2、 佣金代理(拍賣除外);3、 商品進出口;4、 其它相關配套業務。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准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