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多層次傳銷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多層次傳銷管理暫行辦法》是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多層次傳銷管理暫行辦法
  • 公布時間:1994年8月15日
  • 門類:工商行政管理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多層次傳銷活動,制止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從事違法經營,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多層次傳銷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多層次傳銷,是指經依法批准從事多層次傳銷的企業(以下簡稱傳銷企業),通過發展多層次的從事傳銷活動的個人(以下簡稱傳銷員),將商品銷售到消費者手中的一種直銷方式。
第三條 (適用範圍)
凡在本市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的企業和傳銷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傳銷企業的資格)
從事多層次傳銷的企業,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應當在從事多層次傳銷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
申請從事多層次傳銷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多層次傳銷具體運作的計畫或者方案,包括開展多層次傳銷的日期,銷售的商品品種、牌號、質量、價格,參加多層次傳銷人員的條件和手續,擬與傳銷員簽訂協定的樣本,對傳銷員進行培訓的方式,傳銷企業和傳銷員解除協定後商品和報酬的處理辦法等;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五條 (終止傳銷)
傳銷企業終止多層次傳銷活動的,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
第六條 (傳銷員的資格)
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下列人員,企業可接受其從事多層次傳銷:
(一)失業人員;
(二)企業富餘的待崗人員;
(三)離、退休人員和其他非在職人員。
以上人員須經傳銷企業培訓取得傳銷員證後,方可從事傳銷活動。
任何個人不得自行推廣多層次傳銷或者吸收他人參加多層次傳銷活動。
傳銷企業開展傳銷培訓,不得收取培訓費。
第七條 (告知傳銷員的事項)
傳銷企業應當向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的人員如實告知下列事項:
(一)申請成為傳銷員的條件;
(二)傳銷企業的經營狀況;
(三)多層次傳銷的運作方式;
(四)銷售的商品質量、性能、價格、用途等;
(五)銷售商品時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
(六)退出多層次傳銷的手續;
(七)退回商品的處理辦法。
第八條 (簽訂協定)
傳銷企業應當與傳銷員簽訂書面協定,協定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七項所列事項。
第九條 (禁止事項)
傳銷企業不得以要求從事多層次傳銷的人員認購商品或者交付定金作為成為傳銷員的條件。

修訂信息

(1994年8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編者註:本辦法已被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物資採購和產品銷售辦法〉等72件規章的決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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