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車星級駕駛員管理規定

《上海市出租汽車星級駕駛員管理規定》於2001年以滬交法〔2001〕第456號發布,北2006年以滬交法2006〕第442號修正。該《規定》共12條,自2001年6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出租汽車星級駕駛員管理規定
(滬交法〔2001〕第456號發布,滬交法2006〕第442號修正)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本市出租汽車行業規範服務,進一步提高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技能,根據《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以及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主管部門)
凡連續從事出租汽車營運一年以上的駕駛員,均可申請星級駕駛員的評定。
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星級駕駛員的管理。
第三條(星級劃分)
出租汽車駕駛員星級劃分為一至五級,其中一二星級為低星級駕駛員,三星級為中星級駕駛員,四五星級為高星級駕駛員。
第四條(評定程式)
駕駛員申請星級駕駛員時,應向企業填報《星級駕駛員申報表》,企業按《上海市出租汽車駕駛員星級標準及考評辦法》審核,並向市運輸管理處申報。
中高星級駕駛員須經市運輸管理處組織應知應會培訓考試合格。星級駕駛員資格由市運輸管理處評定。
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駕駛員申請星級駕駛員。
星級駕駛員調入出租汽車行業其他企業的,其原有星級有效。
第五條(評定內容、標準)
星級駕駛員考評內容為:應知、應會考試。中高星級駕駛員應知應會考試由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組織。每名駕駛員只能參加一次考試。
星級駕駛員的考評項目由服務質量、服務技能、遵紀守法、車容車況、機務知識、常用英語、旅遊知識以及行業工齡、榮譽稱號等組成。
第六條(評定時間)
星級駕駛員每年第二季度由企業向市運輸管理處申報。市運輸管理處在每年第三季度對星級駕駛員進行評定。
中高星級駕駛員自資格評定之日起,應當每兩年參加一次星級駕駛員的審核復訓,或者參加高一星級培訓、考試。
出租汽車行業工齡在15年以上的駕駛員參加中星級考試時,可免考英語。
第七條(星級標誌)
低星級駕駛員的服務卡正面以藍色為底色,中高星級駕駛員的服務卡正面以紅色作為底色,服務卡上均標上相應的星數,每一星級為一顆五角星。
第八條(星級晉升)
三、四星級駕駛員在評定兩年後,方可申報高一星級。
在優質服務等方面有突出表現並獲得國家、市級榮譽稱號的駕駛員,經企業推薦、市運輸管理處對其進行培訓後可免考晉升一級。
第九條(星級降低)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運輸管理處對星級駕駛員降低一個星級:
(一)一自然年內有違反《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行為被處以罰款達二次;或者發生被處以罰款並停業15天以下行為一次的;
(二)中高星級駕駛員未參加“星級駕駛員審核復訓”的。
駕駛員營運時發生主責以上人傷(輕傷)事故,由該駕駛員的所在企業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對該駕駛員降低星級的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據,經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後認定。
第十條(星級取消)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運輸管理處對星級駕駛員取消星級:
(一)發生被新聞媒介曝光且嚴重影響出租汽車行業聲譽的有責事件的;
(二)一自然年內有違反《上海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行為被處罰款,並被責令暫停營業十五天以下達二次的;
(三)被取消出租汽車營運資格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拘留以上處罰的。
駕駛員營運時發生主責以上人傷(重傷)事故;或者造成出租汽車行業不穩定行為的,由該駕駛員的所在企業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對該駕駛員取消星級的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據,經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後認定。
第十一條(星級獎勵)
中高星級駕駛員營運時,可以在車頂放置紅頂燈。紅頂燈由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製頒發。
在評選出租汽車行業服務明星、標兵時,應優先在中高星級駕駛員中進行選拔。
被市運輸管理處評定為中高星級的駕駛員,企業可給予不同形式的獎勵。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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