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黃浦江兩岸綜合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黃浦江兩岸綜合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是2003年5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黃浦江兩岸綜合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
  • 發布日期:2003年5月14日
  • 生效日期:2003年5月14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上海市
  • 發布文號:滬府發〔2003〕35號
【發布單位】上海市
【發布文號】滬府發〔2003〕35號
【發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2003-05-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黃浦江兩岸綜合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
(滬府發〔2003〕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關於黃浦江兩岸綜合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關於黃浦江兩岸綜合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
為有效地整合黃浦江兩岸現有資源,形成良性循環的滾動開發機制,克服兩岸開發建設中存在的動遷成本高、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投資量大的困難,現提出黃浦江兩岸綜合開發的若干政策意見如下:
一、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水平開發,嚴格規劃控制。凡規劃方案未批准、規劃參數未公布的地塊,不得啟動項目建設。要集中力量推進北外灘―上海船廠、十六鋪―東昌路地區、楊浦大橋地區、南浦大橋地區等四個重點區域開發。
二、根據黃浦江兩岸的總體規劃,遵循投資與收益平衡的原則。要按項目的性質、規劃,將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合理組合成項目開發單元,作為明確開發責任主體的最小實施單位。在項目開發單元內,要通過環境建設等非經營性項目的優先或同步建設,提高經營性項目的開發收益,實現項目開發單元的投融資平衡。
三、遵循責權利一致、沿江開發與腹地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以沿江各區政府為主,按照規劃要求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黃浦江兩岸的開發工作。
沿江各區政府要根據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編制項目開發單元,經上海市黃浦江兩岸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浦江辦”)會同市計委、市規劃局、市房地資源局綜合平衡並由市浦江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黃浦江兩岸開發區域範圍內建設項目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由沿江各區根據批准的黃浦江兩岸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的實施進度負責編制。該計畫經市浦江辦審核,由市房地資源局、市計委綜合平衡後,納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實行計畫單列。
五、開發單元土地的前期開發由市、區政府委託的土地開發機構承擔。土地開發機構在土地實現市場出讓之前,可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權,暫緩交納土地出讓金。在具備建設條件後,由市、區房地資源局代表市、區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並按現行辦法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項目建設單位。
對土地量大、需分期實施的項目開發單元,土地開發機構要向市房地資源局、市計委、市浦江辦遞交分期實施計畫,經批准後分階段實施。
六、沿江各區政府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和《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和單位的動拆遷工作。
七、黃浦江兩岸開發區域範圍內的重點項目需納入市重大項目計畫的,由有關區政府或相關單位徵求市浦江辦意見後,按原渠道報批。
八、黃浦江兩岸開發核心區中心段範圍內(根據滬府發〔2002〕18號文規定,自規劃中的五洲大道至盧浦大橋,共22.6平方公里,下同)的土地出讓金中市里實際所得部分,主要用於支持黃浦江兩岸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開發項目的建設。具體使用辦法,由市計委會同市財政局、市房地資源局、市浦江辦另行制定。
黃浦江兩岸開發核心區中心段範圍內的土地出讓金中區里所得部分,也主要用於支持黃浦江兩岸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開發項目建設。
九、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和各區按各自職責,對黃浦江兩岸開發涉及的項目給予重點支持。根據黃浦江兩岸開發的進程,近期先將四個重點地區開發涉及的市政和公用基礎設施、“三廢”遷建、標誌性和公益性建築項目,舊區改造項目,沿江動遷居民配套商品房,搬遷單位新址用地指標,搬遷單位在新址地區需提供的岸線,水、電、氣用量指標的轉移等事項納入年度計畫,予以優先安排。
本意見在黃浦江兩岸開發核心區中心段及經市政府特批的區域範圍內實施。
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意見,抓緊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和具體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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