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是一種條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
- 發布日期:2003年8月8日
發布信息,細則,
發布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地資源局、市浦江辦制訂的《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資源局、市浦江辦制訂的《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細則
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內非居住房屋拆遷補償規定
黃浦江兩岸開發是新世紀上海加快城市建設步伐、加速黃浦江兩岸功能轉換、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重大戰略決策。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推動黃浦江兩岸開發的順利實施,特制訂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內非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規定如下:
一、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
核心區:吳淞口—寶楊路—淞寶路—逸仙路—軍工路—楊樹浦路—東大名路—中山東路—中山南路—內環線—宛平南路—石龍路—龍吳路—外環線(徐浦大橋)—濟陽路—浦東南路—浦東大道—浦東北路—江海路。總陸域面積66.6平方公里。
協調區:軍工路—平涼路—通北路—榆林路—大連路—東長治路—虹口港—漢陽路—吳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東路—中山東路—東大名路—楊樹浦路;東門路—中華路—海潮路—斜土路—魯班路—中山南路。總陸域面積6.7平方公里。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內非居住房屋的拆遷補償,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屬於出讓地塊的;
(二)房屋屬於直管公房且有兩個以上承租人的。
三、拆遷主體
拆遷人是指經市、區政府授權的土地開發機構。
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經拆遷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組織實施拆遷。
四、補償方式
補償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對確有需要,並提出要求易地安置的企業和單位,也可以通過異地置換的方式進行安置。
五、補償標準
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的,其計算公式為:被拆遷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土地面積+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
上述公式中的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由市房地資源局、市浦江辦會同市物價部門考慮土地利用現狀、近期成交價格等因素共同制訂,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由拆遷人委託具有房屋拆遷估價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採取異地置換方式的,由拆遷人按照貨幣補償的標準提供地塊,雙方結算差價。
本規定自文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核心心區中心段和協調區區域地段範圍及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
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黃浦江兩岸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屬檔案:
黃浦江兩岸開發範圍核心心區中心段和協調區區域地段範圍及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區域
地段編號 | 區 域 地 段 范 圍 | 土地基本價格(萬元/畝) |
A | 五洲大道—浦東北路—浦東大道—居家橋路—黃浦江邊 | 60~70 |
B | 居家橋路—浦東大道—民生路—黃浦江邊 | 100~120 |
C | 民生路—浦東大道—東方路及其延伸段—黃浦江邊 | 140~160 |
D | 東方路及其延伸段—浦東大道—浦東南路—張楊路—黃浦江邊 | 150~180 |
E | 張楊路—浦東南路—龍陽路及其延伸段—黃浦江邊 | 140~160 |
F | 龍陽路—浦東南路—耀華路—盧浦大橋—黃浦江邊 | 110~130 |
G | 翔殷路—軍工路—平涼路—隆昌路—楊樹浦路—騰越路—黃浦江邊 | 70~80 |
H | 騰越路—楊樹浦路—隆昌路—平涼路—通北路—榆林路—大連路—秦皇島路—黃浦江邊 | 110~130 |
I | 秦皇島路—楊樹浦路—大連路—長陽路—東長治路—虹口港—漢陽路—吳淞路—天潼路—四川北路—蘇州河—黃浦江邊 | 150~170 |
J | 四川中路—人民路—中華路—桑園街—復興東路—黃浦江邊—蘇州河邊 | 160~180 |
K | 復興東路—中華路—陸家浜路—南浦大橋—黃浦江邊 | 130~150 |
L | 南浦大橋—陸家浜路—海潮路—國貨路—斜土東路—斜土路—魯班路—盧浦大橋—黃浦江邊 | 120~140 |
說明:
1、按照市黃浦江兩岸開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開發步驟,先行劃分黃浦江兩岸規劃範圍核心心區中心段和協調區的區域地段,並制定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南、北延伸段的區域地段和土地使用權補償基本價格,暫不劃分和制定。
2、本表所列數據的下限主要適用於工業和公益等用地,上限主要適用於商業等其他經營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