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管房地產暫行辦法
(1950年3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管房地產暫行辦法
- 地點:上海
- 時間:1950年3月29日
- 所屬:人民政府
第一條
第二條
甲、逃亡之國民黨政府各級公務人員所有房地產無人經營者;
乙、國民黨政府保管漢奸財產中之房地產;
丙、外僑之房地產因業主離滬無人經營致被人竊占者;
丁、經國民黨匪幫強行霸占之房地產,未經權利人申請發還,或雖經申請發還而非權利人自行申請,所委代理人代理權又屬欠缺或證件不齊,或業主死亡合法繼承人未能判明,有代管之必要者;
戊、其他經人民政府各機構處分交付代管之房地產。
附屬於房地產之器物設備之代管,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條
房管處認為前項申請為無理由時,應以批示駁回之,並應將該項批示送達申請人收受;申請人如不服前項批示,應於批示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房管處提出異議,房管處認為異議有理由,應變更原批示;認為無理由,應檢同卷證轉送本府為最後之決定,分別駁回異議或變更原批示後即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