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的補充辦法

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的補充辦法是1988年10年06日發布的,於1986年06月01日生效。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0-06
【生效日期】1986-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中國職工養老保險的補充辦法
(一九八八年十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根據《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結合《試行辦法》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辦法。
第二條凡參加養老保險的合營企業中國職工在合營企業期滿時,未達到國家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退休年齡而需轉移至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或機關工作的,由保險公司一次性發給補償金。但合營企業未按規定繳清養老保險費、補充逾期利息的,其中國職工不能享受補償金。
第三條補償金按下列原則確定與發放:
(一)凡按《試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辦妥轉移手續的中國職工,其補償金按該職工個人歷年累計繳納的保險費總額的十分之一核定發給本人。
(二)在合營期間,中國職工因調動工作、退職、因工死亡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等原因離開合營企業的,也按前項規定核發補償金。
第四條中國職工被合營企業依法除名或被勞動教養、被判刑的,不予補償。
第五條本補充辦法與《試行辦法》的適用範圍和生效時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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