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

丁屋

丁屋,法律上稱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後人(即“丁”)獲準興建的房屋。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畫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丁屋
  • 區域:香港新界
  • 法律上稱為:小型屋宇
  • 拼音:dīngwū
  • 注音:ㄉㄧㄥ
  • 筆畫數:11
歷史,改革爭議,

歷史

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畫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可一生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共3層高(27呎/8.23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於新界或離島的村落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改革爭議

1995年8月,香港政府曾經檢討新界小型屋宇政策。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準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政府計畫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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