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原則

一致同意原則又稱“五大國一致原則”、 “大國否決權原則”。《聯合國憲章》規定的聯合國安理會就任何實質性事項通過決議的表決程式。(1)安理會討論實質性事項並作出決議,需15個理事國中9票可決,9票中必須含中國、美國、英國、法國、 蘇聯五個常任理事國全體,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否決票即可否決決議,(2)對涉及《聯合國憲章》第6章“爭端之和平解決”及第52條第3款“安理會對於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謀求地方爭端之和平解決”有關事項進行表決時,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 常任理事國也不例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致同意原則
  • 出處:《法學大辭典》
(1)安理會討論實質性事項並作出決議,需15個理事國中9票可決,9票中必須含中國、美國、英國、法國、蘇聯五個常任理事國全體,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否決票即可否決決議,(2)對涉及《聯合幽憲章》第6章“爭端之和平解決”及第52條第3款“安理會對於依區域辦法或由區域機關謀求地方爭端之和平解決”有關事項進行表決時,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國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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