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殘廢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負傷致殘,符合國家規定的一等殘廢條件,經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一等傷殘撫恤的軍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等殘廢軍人
- 釋義:享受一等傷殘撫恤的軍人
一等殘廢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負傷致殘,符合國家規定的一等殘廢條件,經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一等傷殘撫恤的軍人。
一等殘廢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負傷致殘,符合國家規定的一等殘廢條件,經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一等傷殘撫恤的軍人。一等傷殘軍人退役後,由國家供養終身。...
張萬祥,原籍山東省昌邑市南逄鄉南馬埠村。1946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 曾3次榮立三等功。後在戰鬥中失去左臂和右手,成為一等殘廢軍人。1948年復員,安置在昌城東隅村居住,由國家供養。失去雙手的他依然積極勞動,不僅生活自理,還學會了銜筆寫字,被評為山東省革命殘廢軍人一等勞動模範。人物經歷 張萬祥,原籍昌邑...
殘疾軍人,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經審批機關批准,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人。殘疾標準 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的等級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1988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啟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革命傷殘軍人證》。2014年1月1日換髮新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2020年8月1日開始,啟動《殘疾軍人證》新...
一般在傷殘者出院時,由醫生作出技術鑑定,提出殘廢等級意見。③審核的原則。殘廢軍人出院時,回部隊的,由部隊政治機關審核;到地方的,由部隊介紹到地方政府審核。經過審核,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④公正撫恤的原則。退出現役或退休的特等、一等殘廢人員,由國家供養終身;二、三等殘廢人員,或由政府安排工作...
為了切實做好分散回鄉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的安置工作,促進國防建設,鼓舞部隊士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三條以及安置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一條 凡退出現役分散回鄉安置的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含分散回...
山東省第一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優撫事業單位。1946年12月在無棣縣成立。原名渤海榮軍教養院,幾易歸屬、駐地、名稱,1954年遷駐泰安城西七里舖新院址。接收對象;(1)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2)無家可歸、無人贍養、喪失勞動能力的二等甲級殘廢軍人;(3)在部隊服役15年,年滿50歲喪失勞動能力的革命老軍人等...
享受撫養金待遇的革命殘廢軍人,所領取的撫養金與在職殘廢金、副食品價格補貼、生活補貼和地區物價補貼五項金額之和,低於新的同一等級在鄉殘廢撫恤標準的,改發在鄉殘廢撫恤金;高於同一等級在鄉殘廢撫恤標準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發在鄉殘廢撫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參閱檔案:民政部、財政部民(1988)優字6號...
傷殘軍人的殘廢等級。有關檔案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勞作能力全失且必須有專人照顧者,為特等殘廢:(1)失去三肢以上者;(2)三肢以上癱瘓者;(3)具有一等兩條者;(4)具有一等和二等甲級各一種情形者;(5)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裝假腿假臂者。特等殘廢,傷殘軍人的殘廢等級。有關檔案規定具有下列情形...
傷殘程度通常是根據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來確定。鑑定人根據致殘原因,按相應的傷殘標準對傷殘程度進行評定,並以鑑定 書形式提出鑑定意見,稱為傷殘程度鑑定。 涉及訴訟時需進行法醫學鑑定,評定傷殘等級,為辦案機關確定賠償受傷者的生活補助 費提供依據。1950年頒布了我國第一個傷殘評定標準,即《革命殘廢軍人優待...
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 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是革命殘廢軍人的證明書。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簡稱“殘廢證”。革命殘廢軍人享受國家和人民民眾優待與撫恤的證明書。載有革命殘廢軍人殘廢原因、殘廢等級、批准機關等。
“榮譽軍人”簡稱“榮軍,根據新華字典的名詞釋義解釋為:榮譽軍人是對殘廢軍人的尊稱。根據現實生活中套用對象一般是對傷病殘軍人的尊稱。簡介 榮譽軍人是一個無特定“功勞和榮譽”指向的尊稱,並非泛指所有戰功有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而是人民出於禮貌和忌諱,不直接稱呼殘疾軍人或者殘廢軍人,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尊稱傷病殘...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已經失效)【鑑定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適用範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發布單位】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傷殘等級的劃分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
2024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退役軍人安置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政策支持 1942年,陝甘寧邊區政府頒布《抗日軍人退伍及安置暫行辦法》,這是中國共產黨史中記載較早的關於軍人退役方面的政策檔案。1945年4月,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把“加強優待抗屬,撫恤傷亡,安置殘廢軍人及退伍軍人的...
榮復軍人慢性病療養院 榮復軍人慢性病療養院是一家療養院。榮復軍人慢性病療養院,優撫事業單位之一。接收需要入院治療,而當地醫院又不能收容治療的在鄉三等殘廢軍人和帶病回鄉復員退伍軍人的慢性患者。
《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是1982年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的通知 (穗府(1982)165號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現將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試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優待烈屬軍屬殘廢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暫行辦法》是1988年4月25發布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為保證國家優撫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凡在本市工作、居住的革命烈士家屬(包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殘廢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均屬優撫對象,享受本辦法規定...
(三)對於既不能從事農業生產、又沒有在其他方面就業條件的復員建設軍人,民政部門應當在有關部門協助下,根據他們的條件和本地情況組織他們從事適當的生產。對於年老體弱、長期患病、喪失勞動力而又無人贍養的復員建設軍人,應由民政部門送革命殘廢軍人教養院或貧民生產教養院加以收容教養。對帶病還鄉和患病需要治療的...
對違反本規定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9月9日經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公布的《山東省優待烈屬軍屬和殘廢軍人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優撫規定,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戴篤伯,(1930-2009 ),中國人民志願軍一級戰鬥功臣,全國勞動模範。湖南常德漢壽人。1949年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195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0年10月赴朝參戰。抗美援朝中,身負重傷,被稱為一等殘疾軍人。回國後,歷任漢壽縣商業局局長,漢壽縣供銷合作聯社主任、黨委書記。是中共十二大、十三大代表。1971年起,先後...
張士金 張士金,男,1917年出生,建設鄉培根村人, 1943年2月參加革命,一等殘廢軍人,1958年1月傷口復發去世,1958年6月追認烈士。張士金
現在還可見他傷痕滿身,頭部、胸部傷處還有彈片無法取出,成了一等殘廢軍人,他的戰鬥事跡,十分感人,現簡述於下:1945年8月下旬,我軍手槍隊在羅崗嶺附近截獲國民黨一輛運輸汽車,車上載滿一箱箱偽幣(關金券),未及組織搬運,敵兵即尾隨上來,我軍十多個隊員即一人抱一箱,一面撤退,一面還擊。敵人機槍子彈像...
遺屬撫恤 遺屬撫恤,指對在鄉參戰特等、一等殘廢工作人員,在鄉參戰特等、一等人民警察,以及在鄉參戰特等、一等殘廢民兵、民工病故後,其遺屬生活困難的待遇問題。按照民政部優撫局1986年9月的通知,應參照特等、一等殘廢軍人病故後其遺屬生活困難的解決辦法辦理。
王躍鈞(1918年5月-1974年6月27日),男,安徽省南陵縣人,生前部隊是南京永紅塑膠廠。1940年5月作戰時負傷,被評為一等革命殘廢軍人,1941年皖南事變被國民黨俘虜,1944年被偽銅陵縣政府所捕,黨的關係中斷。後於1946年2月參加組織生活,重新入黨,1974年6月27日因傷口復發病故。人物生平 生前部隊是南京永紅塑膠...
許增芳 許增芳(1927年9月-1971年1月),男,山東省萊陽縣人。生前為萊陽縣胡家堡大隊一等殘廢軍人,1971年1月在萊陽縣胡家堡傷口復發死亡犧牲。人物生平 生前為萊陽縣胡家堡大隊一等殘廢軍人。犧牲情況 1971年1月在萊陽縣胡家堡傷口復發死亡犧牲。
張文照 張文照是一名特等殘廢軍人,1972年9月傷口復發犧牲,1972年11月追認為烈士。張文照
長期撫恤 長期撫恤,亦稱“終身撫恤”。從1965年起,中國對三等以上的殘廢軍人,由原來的一次性撫恤改為長期撫恤。
全國特等勞動模範、復員建設軍人趙占奎 特等功臣、二等殘廢軍人侯白鎖 特等功臣、復員軍人楊永茂 特等功臣、復員建設軍人武愛德 身殘志不殘的一等殘廢軍人李天保 模範烈軍屬高榮魁 模範軍屬張銀弟 擁軍優屬模範梁存蓮 模範退伍軍人趙樹奎 模範退伍軍人鄭永貴 模範民政助理員傅仰山 第三節 人物表 表一、盂縣在鄉...
曹宗堃 曹宗堃,1923年生,河南省睢縣人。1938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團參謀長,軍分區參謀長,軍區情報部部長,重慶警備區司令員,四川華鎣山煤田建設會戰總指揮部副指揮,四川省軍區參謀長等職。曾四次負傷,評為二等殘廢軍人。1960年晉升為中校軍銜。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從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務院批准、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