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

國務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是國務院於1955年05月31日發布,自1955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5年05月31日
  • 實施日期:1955年05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退伍軍人安置
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十次會議通過
我國人民武裝部隊自一九五0年起就開始了計畫的整編復員工作,今後由於義務兵役制度的實行,每年都將有大批新兵入伍,同時每年也都將有大批的軍人復員回鄉。復員建設軍人一般都有較高的社會主義覺悟和堅強的組織性、紀律性;許多復員建設軍人都經過了長期革命戰爭的鍛鍊和考驗,並有很大一部分編入了人民解放軍的預備役。妥善地安置他們,使他們各得其所,在各個工作崗位和生產戰線上發揮積極作用,這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的重要政策,也是各級政府和全體人民民眾的一項經常的光榮的政治任務。安置復員建設軍人的工作同國家的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密切相關,做不好這項工作,就會對推行義務兵役制度,加強國防力量和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發生很不利的影響,各級人民政府對於這一工作必須予以極大的注意;把它作為次要工作而不加以充分的重視是極端錯誤的。
幾年來各地對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一般是重視的,過去的復員建設軍人絕大多數已經得到了適當安置,他們參加了工家業生產和其他工作,並且有許多人已經成為生產上或工作上的積極分子和模範人物。但是,這項工作中還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和缺點。各地都或多得少有一些復員建設軍人至今還沒有或到安置或者安置得不夠妥善。有些復員建設軍人雖然原來是在農村參軍的,但現在具有專門技術,應當根據他們本身的條件給他們分配以適當的工作;而有些地方在安置這些復員建設軍人時,機械執行“原籍安置”的原則,硬要他們從事農業生產,沒有根據不同對象,適當地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有些廠礦企業、機關、團體片面強調復員建設軍人“業務生疏”甚至錯誤地認為他們“愛提意見”、不好領導”等等,拒絕或者變相拒絕錄用他們,或者在錄用以後不去熱情地幫助他們熟悉業務,作出成績,有的甚至對他們採取歧視、排斥、刁難、打擊等惡劣態度。有的廠礦拒絕原來從本單位參軍的復員建設軍人復業,有的學校拒絕原來從本校參軍的復員建設軍人復學,有些地方對於復員建設軍人的生產、生活和疾病醫療上的困難沒有認真地予以解決。這樣就使有些復員建設軍人情緒不安,埋怨政府,為尋找工作和生活出路到處奔波,影響很壞。以上這些嚴重現象雖然不是很普遍的,但決不能容許其繼續存在。
為了進一步妥善安置復員建設軍人,特作如下決議:
(一)安置復員建設軍人是中央各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各種企業、事業單位的一種不容推卸的責任,各單位在調用幹部,調配勞力和招收工人、學徒、職員、技術人員時,都應當把復員建設軍人作為一位錄用的對象。
凡是從工廠、礦山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參軍的職工,原單位不論是公營式私營,均應恢復其工作,如果原單位因為編制所限不能吸收時,也應當將他們列入編列職工的平衡調配計畫之內,加以培訓或調入本系統其單位就業。對原是私營企業職工現在該企業已經停業或改組的,應當按照“行業歸口”的原則由主管該行業的機關安置他們的工作。
對原從中等以上學校參軍的學生,原學校應當準其復學,或由當地教育部門介紹入其他適當學校復學。
各國營廠礦等企業部門在為新建、擴建廠礦培訓人員時,應當將條件適當的復員建設軍人作為培訓的對象,以解決復員建設軍人的職業問題和增強將來新建、擴建生產單位的骨幹力量。
工業、鐵道、交通、農業、林業、水利、郵電、地質、商業、貿易等部和全國合作總社,在新建擴建廠礦、鐵路、公路、農場、合作、郵電等較大企業的時候,應當有計畫地吸收一批覆員建設軍人參加工作。今後遣送復員建設軍人的時候,國防部應當對他們加以審查,把家居城市、參軍前無固定職業、回城市後安置確有困難的人員以及家居農村但不適於在農村安置的人員,另行組織集體轉業參加到上述各有關部門的新建或擴建的企業中去。上述部門應當每年將用人計畫送交勞動部匯總轉送國防部,以便統一調配遣送。
勞動部門和計畫部門在給新建、擴建的廠礦企業調配人員時,應當優先調配復員建設軍人,並在勞動力調配計畫中,把復員建設軍人放在第一位。各級政府的人事部門在調配工作人員時,應當把合於幹部條件的復員建設軍人列在調配計畫之內,酌情分配以適當的工作。中央各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具體實施辦法。
對參加機關、團體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在分配工作、確定薪金待遇時應適當照顧到他們原在部隊的級別,其軍齡應當算做參加工作的歷史,同一般工作人員一樣享受本機關的福利待遇。對參加廠礦等企業部門工作的復員建設軍人,其軍齡應當算做工齡享受勞保待遇,並且不得無故解僱。
責成各省、市人民委員會和中央各有關部門對所屬地區和本系統各單位錄用和培養使用復員建設軍人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於那些對復員建設軍人採取拒絕錄用、岐視、排斥、刁難、打擊等錯誤態度的單位,應該予以嚴厲的批評,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處分。
(二)對原由農村參軍的復員建設軍人若無專門技術,仍然應當全部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對於回到農村生產的復員建設軍人,應當切實幫助他們解決沒有或缺乏土地、房屋等困難問題,動員和組織他們參加農業生產和互助合作組織,幫助他們訂立生產計畫,教育他們將生產資助金用於生產,並及時幫助他們克服生產、生活上的困難,使他們在農業生產中發揮積極作用。為了能夠主動地為安置在農村中的復員建設軍人解決沒有或缺乏土地、啟發等困難問題,各地應當對農村的公有財產預先加以認真的調查登記。
對於回到農村的復員建設軍人中的二等以上殘廢和重慢性病員,在糧食(特別是細糧)和油類的供應上,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
對於已經和即將復員到農村,但確實具有相當文化水平或專門技術不適合從事農業生產的,當地縣人民委員會應當加以分類登記,儘量就地解決他們的工作問題,如在本縣範圍內確實無法解決時,可報請省人民委員會設法統一調配解決。任何不顧實際情況機械執行“原籍安置”或藉口“原籍安置”而推出了事的做法,必須糾正。
(三)對於既不能從事農業生產、又沒有在其他方面就業條件的復員建設軍人,民政部門應當在有關部門協助下,根據他們的條件和本地情況組織他們從事適當的生產。對於年老體弱、長期患病、喪失勞動力而又無人贍養的復員建設軍人,應由民政部門送革命殘廢軍人教養院或貧民生產教養院加以收容教養。對帶病還鄉和患病需要治療的復員建設軍人,當在衛生部門應當優先予以治療,對傷口復發的,應當切實負責醫治。對患有精神病需要治療的復員建設軍人,應當由當地衛生部門負責收容治療,生活供應由民政部門負責。
(四)復員建設軍人在家庭婚姻上存在不少問題,有些甚至因此造成自殺事件,各地人民委員會應當以嚴肅的態度進行檢查處理。對一般性的婚姻問題要儘可能地用說服教育的方法加以解決,對破壞復員建設軍人家庭婚姻關係屢教不改和利用職權打擊陷害復員建設軍人的分子必須依法懲辦。對將要回鄉的復員建設軍人在婚姻上存在的問題,要預先檢查處理,切實防止發生問題。
(五)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特別是各大中城市的人民委員會應當責成當地轉業建設委員會和民政部門對目前尚未安置的復員建設軍人進行深入的了解,加以分類登記,提出安置他們的具體意見,然後由政府負責幹部召集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員共同討論,求得一致認識,進行統一安排。各地還必須為接收安置新的復員,建設軍人作好準備工作。在復員建設軍人到達以後,應熱情地歡迎和招待他們,仔細地了解他們的情況,分別加以適當安置,並向他們詳細介紹當地的生產、生活和工作情況,鼓勵他們積極參加生產和工作。
(六)為了及時解決復員建設軍人生產、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各地民政部門在每一批覆員建設軍人安置下去以後,必須組織力量,進行一次普遍檢查,對安置不當和他們在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加以解決。同時,對復員建設軍人來信來訪的處理工作也應當予以加強。處理來信來訪工作的人員,必須具有耐心和熱情關懷復員建設軍人的態度,具體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諉。對他們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大問題,應當本著負責到底的精神,深入檢查,給予徹底的解決。
(七)復員建設軍人應當接受組織的分配,安心於自己的生產或工作崗位,並在生產和工作中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遵守政府法令和勞動紀律,發揮積極帶頭作用。軍隊政治機關在復員建設軍人離開軍隊以前,應該進行充分的政治工作,向他們切實說明這些道理。各地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召開復員建設軍人代表會或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他們工作、學習、生產等方面的情況,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問題;徵求他們的意見,聽取他們的批評;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發動他們對那種不安於農業生產,或者不願離開城市,不願到艱苦地區工作和過分挑剔工作、居功驕傲等錯誤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以糾正。各地民政部門還應當注意培養復員建設軍人在生產和工作中的模範人物,以樹立旗幟,並在報章雜誌上廣泛宣傳他們的模範事跡。
(八)各級監察部門應當對地方各級政府在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上的失職違法事件進行檢查,並加以嚴肅處理,凡對這項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機關或個人應當予以適當獎勵。
(九)各地人民委員會必須加強對接收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省、市、縣的轉業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成為經常的辦公機構,同民政部門合署辦公。轉業建設委員會應指定一負責幹部具體領導辦公室的工作。辦公機構已經健全的不應削弱,尚未建立健全的地方,應當很快建立健全起來,特別是縣市的復員轉業辦公機構必須加強。辦公機構所需要的幹部由當地人民委員會從各有關部門抽調,遇有臨時重大任務時,並可以從各有關部門隨時抽調人員,幫助工作。各級轉業建設委員會應當建立定期的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對今年(1955年)復員的軍人要求各地在十月份以前基本上安置下去,並認真解決以往的遺留問題,十月底以前各省、市應將安置復員建設軍人的工作作出專題總結,報告中央轉業建設委員會和內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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