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保證完成今年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保證完成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6年04月03日發布,自1956年04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保證完成今年高等學校招生計畫的指示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04月03日
  • 實施日期:1956年04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高等教育
  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突飛猛進地發展,需要迅速地培養和補充大量具有專門知識的各種幹部。為了適應這個需要,高等教育必須加速發展。因此,1956年高等學校招生任務,比第一個五年計畫規定的任務擴大了四萬人,招生人數達到十七萬餘人(包括留蘇算備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學校應招學生)。但是,高中畢業生僅有十五萬六千餘人,扣除流動數以後,估計能報考高等學校的不過十四萬人左右,遠不敷高等學校招生的需要。
為了保證高等學校招生任務的勝利完成,必須盡最大可能擴大報考學生的來源。除了應該動員高中畢業生全部報考高等學校以外,還應該廣泛地動員機關在職幹部、國小教師、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復員建設軍人、轉業軍人、公私合營企業職工、工商界知識青年、停學待業知識青年和有計畫地抽調在職的中級專業幹部、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報考高等學校。而且,應該積極地幫助他們及早補習功課,提高他們的學業水平,做好對他們進行政治審查和體格檢查的工作,以保證錄取新生的數量和質量。
這樣做,不僅可以適當解決高等學校招生來源不足的困難;同時,還應該看到,廣大知識青年向科學進軍的熱情高漲,吸收他們中間合乎條件的人進入高等學校深造,對於鼓舞廣大知識青年努力學習文化和科學技術,具有重要的意義。
對於保證完成高等學校招生任務的有關問題,作如下指示:
一、關於擴大高等學校報考學生來源的問題,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必須保證做好下列各點: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根據國務院1956年2月29日高毅字第90號指示,動員高中畢業生全部報考高等學校,除非經過考試未被錄取,不得留作他用,更不能將未畢業學生中途調作別用。
(二)各有關業務部門應該從所屬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中選送十分之一的人數,共約6,500人,考入高等學校(詳見附表一)。
(三)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應該廣泛動員在職幹部(包括財經、農業系統的專業幹部,不包括中央各部門所屬廠礦和衛生系統的專業幹部)報考高等學校。凡是合乎報考條件的在職幹部,只要本人自願,就可以報考。各單位對他們應該積極支持,給以熱情幫助,不得用任何方式和任何藉口加以阻攔。
(四)各工業和交通運輸部門應該從所屬廠礦、企業單位中,抽調具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或者相同程度的中級工業專業幹部2,590人考入高等學校(為著保證新生質量,各重工業部門應該多抽調50%的人報考,詳見附表二),報考的專業應該和他們所擔任的工作相同或者相近,畢業以後仍返回原保送部門分配工作。如果個別部門抽調中級工業專業幹部確實不能完成分配任務,可以酌量抽調具有相當程度的行政幹部補足。
(五)對國小教師和中等師範學校畢業生,應該按照第(三)項規定的精神,只要本人自願,就可以報考高等師範學校。教育部應該保證在這類考生中至少能有二萬人被錄取入高等師範學校。
(六)衛生部應該從中級衛生專業幹部和中等衛生技術學校畢業生中招考錄取3,000人入高等醫藥學校。
(七)文化部應該從高等藝術學院附設藝術中學畢業生和中級藝術幹部中錄取450人入高等藝術學校。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責成有關部門動員公私合營企業職工、工商界知識青年和停學待業知識青年報考高等學校。
(九)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幹部部應該負責動員復員建設軍人、轉業軍人報考高等學校。
(十)華僑事務委員會應該動員歸國華僑學生和港、澳學生報考高等學校。
動員機關在職幹部、國小教師、公私合營企業職工和抽調部分在職的中級專業幹部、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等報考高等學校,雖然對有些單位的工作可能會造成一時的困難,但是,從國家長遠利益著眼,這是培養幹部和提高國家建設幹部質量的重要辦法,這些一時的困難應該加以克服,而且,只要能夠很好地改進工作和合理地使用人力,這些困難是完全可以解決的。
二、幫助報考青年補習功課,提高他們的學業水平,使他們有較多的錄取入學的機會,這是保證錄取新生的質量和適當彌補學生來源不足的重要步驟。高等教育部、教育部、青年團中央對於幫助報考青年補習功課,已經規定了具體辦法,並且通知了各地,各地應該切實執行,做好這一工作。對於準備報考的在職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該給以補習功課的各種便利,最重要的是保證必要的時間,至少應該使他們半脫離工作,進行溫課備考。
三、為了保證國家培養幹部的質量,報考高等學校的青年應該具備的條件是:1.沒有政治問題;2.身體健康,能堅持長期學習;3.具有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畢業程度;4.年齡在35歲以下(停學待業知識青年為27歲以下)。凡是合乎這些條件的報考青年,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區以上人民委員會應該出具證明,介紹報考。
四、報考高等學校的機關在職幹部、在職的中級專業幹部、國小教師、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到考區的往返路費和錄取後到學校的路費,由原工作單位或者所在的學校發給;健康檢查的費用,可以在公費醫療經費中開支。
五、錄取入學的機關在職幹部、在職的中級專業幹部、國小教師、公私合營企業的職員和工人,凡是參加革命工作滿3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工齡的,都可以根據高等教育部的規定享受調乾學生助學金或產業工人學生助學金的待遇。其它報考青年錄取入學以後,如果經濟確實困難,可以申請一般學生助學金。
六、沒有被錄取的機關在職幹部、在職專業幹部、國小教師、公私合營企業職工等,一律回原單位工作,原單位不得歧視,更不容許拒絕不管。
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應該根據本指示的精神,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立即採取措施,迅速部署,做好擴大報考學生的來源和幫助報考青年進行補習功課的工作,以保證勝利地完成高等學校的招生計畫。
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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