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經審批機關批准,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的等級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1988年7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1990年,中華...
殘廢軍人,亦稱“殘疾軍人”, “榮譽軍人”,“傷殘軍人”。因戰爭或因公致殘,並按國家規定評有殘廢等級的現役和退出現役的軍人。 ...
革命殘廢軍人,亦稱“榮譽軍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指戰員,因戰或因公負傷而造成殘廢者的稱號,革命殘廢軍人由部隊醫療衛生部門依其殘廢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殘廢...
一等殘廢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負傷致殘,符合國家規定的一等殘廢條件,經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評定殘廢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一等傷殘撫恤的...
民政部 民函〔2013〕3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做好《殘疾軍人證》換髮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證換髮...
殘疾軍人半價票 文字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第三十四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
為了規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是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
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殘疾軍人享受社會殘疾人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殘聯,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
小說類型休閒美文內容簡介本書是一個殘疾軍人真實的感情經歷.童年,少年時期的經歷,使他在經歷生死後,唯獨對愛情仍然執著.他渴望得到真愛,他追求真愛,他付出了一切能...
《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共八章二十六條,是國家和軍隊首次以軍事行政規章的形式,對傷病殘軍人的退役方式、安置辦法、住房和醫療...
國家和社會給予軍人及其家屬的優待和撫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人優撫,依據國家法律規定,主要是對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含文職幹部)、殘疾...
從10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城鎮“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
二等甲級傷殘軍人,因戰、因公、因病負傷致殘,符合國家規定的二等甲級傷殘條件,經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享受二等甲級...
傷殘撫恤是國家和社會保障革命傷殘人員(包括傷殘革命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基本生活的優撫制度。...
革命傷殘軍人證,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發給革命傷殘軍人的書面證明,是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國家撫恤、優待的依據。根據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
為了規範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鑑定工作,國家發布了《軍人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因戰、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評定傷殘...
具有現役軍籍,正在服現役的軍人。現役是兵役的一種。在我國,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具有現役軍籍,尚未退伍、轉業、復員...
程曉敏 男,仡佬族,1970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大專文化,傷殘退伍軍人(因公傷殘鑑定為七級),道真自治縣環衛公司經理。爭取到3000餘萬元的生活垃圾場項目;節省辦公開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是用於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的殘疾性質和殘疾等級的證件。1997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
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 。優撫對象是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的統稱。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 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