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軍人

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經審批機關批准,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因病致殘的等級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2004年8月1日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對殘疾軍人的撫恤和優待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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