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生活補助

一次性生活補助,主要指農民契約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契約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次性生活補助
  • 領取主體:農民契約制職工
  • 類型:失業保險金
  • 性質:法律法規
性質,主體,標準,

性質

一次性生活補助屬於失業保險金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章關於失業保險的具體規定,比如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主體

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的主體是符合條件的農民契約制職工,而對於城鎮職工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生活補助一般見於各省失業保險條例的具體規定,比如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於2003年9月4日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民契約制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其用人單位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契約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經辦機構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不低於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確定。補助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而且在《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七章第四十七條還補充了如下關於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因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等原因,造成失業人員不能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契約制職工不能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失業保險待遇損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補助損失總額的二倍給予賠償。

標準

一次性生活補助的計算基數、計算月數等標準,可以參照各省失業保險條例和統籌區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比如關於《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中若干具體操作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農民契約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等補助金)總額的40%確定,並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而關於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造成農民契約制職工不能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的,勞動者因此與用人單位產生爭議,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計算標準等具體問題,筆者建議詳細了解當地具體規定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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