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登記證是統計部門頒發的,用於報送統計數據的證書。如果沒有統計登記證,理論上是不能報送統計數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登記證
- 頒發部門:統計部門
- 作用:報送統計數據
- 目的:為抽樣調查提供依據
統計登記證是統計部門頒發的,用於報送統計數據的證書。如果沒有統計登記證,理論上是不能報送統計數據的。
統計登記證是統計部門頒發的,用於報送統計數據的證書。如果沒有統計登記證,理論上是不能報送統計數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到市或區、縣統計局辦理統計登記並領取統計登記證,單位組織的成...
第十二條 統計登記實行年度審驗和五年定期換證制度。統計登記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統計機構辦理審驗和換證手續。第十三條 統計登記單位對《統計登記證》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轉借、塗改、損毀。《統計登記證》遺失的,應當在30日內...
《吉林省統計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吉林省統計登記管理辦法(修正) (1994年9月23日頒布施行 根據1997年8月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統計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
《統計登記證》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自遺失或者毀損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補證手續。第十一條 《統計登記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具體年檢日期由統計主管部門通知。第十二條 統計主管部門應按要求做好統計登記匯總上報工作,同時...
③審核、發證。審查申報材料,合格後準予註冊登記,然後發給《統計登記證》。⑵統計單位變更登記 ①變更登記對象。已經進行統計單位登記的單位,若遇到單位名稱、法人代碼、法定代表人、統計負責人、單位地址、經濟類型、核算形式、單位性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塗改《上海市統計登記證》。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市統計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逾期不辦理統計登記、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上海市統計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
第五條 辦理統計登記,應當提交單位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證明檔案,並如實填寫《海口市統計登記表》。第六條 市、區統計機構對核准辦理統計登記手續的單位,應當發給市政府統計機構統一印製的《海口市統計登記證》。第七條 凡...
第五條統計調查單位辦理統計登記時,應出示機構編制或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和主管部門核發的合法證件、批件,填報統計部門規定的統計登記表和有關統計登記項目。第六條統計調查單位辦理統計登記手續後,由統計部門核發《統計登記證》...
第十七條 統計登記單位應當自登記之日次年起,按年度如實申報統計有關資料。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河北省...
(五)企業法人所屬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當出具《營業執照》。第七條統計部門應當在收到基本統計單位《統計登記申報表》30日內進行審查,對核准予以登記的基本統計單位,發給《統計登記證》;對經審查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八條...
跨行政區域遷移的,在遷出地辦理註銷登記,在遷入地辦理重新登記。第七條 《統計登記證》應妥善保管,不得塗改、轉借或轉讓,並隨時接受統計機構查驗。《統計登記證》如丟失,應及時向原統計機構書面報告情況,憑有關證明申請補發新證,...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負責人。建立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凡進入統計崗位的人員,都應經過統計專業知識考試或考核,分層次逐步取得《統計人員資格證》。《統計人員資格證》由省...
(五)企業法人所屬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應出具《營業執照》;(六)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對審查、核准予以登記的基本統計單位,發給全區統一的《統計登記證》及其副本或者...
《河北省統計登記辦法》是河北省統計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1日。檔案全文 (1995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發布 根據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因此,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採取各種有效措施,認真完成《統計管理登記證》的年檢、登記工作。二、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年檢、登記的範圍 1、2000年3月10日前領取《統計管理登記證》的單位,應辦理統計登記換證;2、2000...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在全面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再整合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實現“...
浙江將在全國率先實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登記制度(以下簡稱“五證合一”),並從2015年7月1日起實行。2016年6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加快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
統計部門可通過組織機構代碼號的分配和管理直接與工商、民政、編委等組織機構審批登記部門對接獲取基本單位名錄數據,因此也就無需再頒發統計登記證搞統計基本單位登記了,從而減少組織機構設立的又一個登記備案環節。有了線上獲取代碼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