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統計登記管理辦法

遵義市統計登記管理辦法》經2001年7月16日遵義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7月20日遵義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統計登記管理辦法
  • 地點:遵義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統計登記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25號
《遵義市統計登記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7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統計登記管理,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根據《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統計登記,是指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所有的單位、組織、個體工商戶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登記造冊並依法進行統計工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以下稱統計登記對象),均須辦理統計登記。
第四條 市及縣、區(市)統計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統計登記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統計主管部門開展統計登記工作。
第五條 統計登記對象應按下列規定申報統計登記:
(一)市直及所屬單位和中央、省屬、外省(市)駐遵單位以及外國企業駐遵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向市統計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二)縣、區(市)直屬及所屬單位,向縣、區(市)統計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三)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向批准或發給其營業執照機關的同級統計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四)個體工商戶向統計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六條 辦理統計登記時,統計登記對象應當持有下列材料: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持組織機構代碼證或法人登記證書;
(二)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三)個體工商戶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四)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的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和建設工程開工審批表。
第七條 辦理統計登記的程式:
(一)統計登記對象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申領《統計登記申報表》;
(二)統計登記對象應當按照統計報表管理關係,將填寫好的《統計登記申報表》交其主管單位的統計機構;
(三)統計主管部門對統計登記對象提交的有關證件材料和《統計登記申報表》加以審核,並發給《統計登記證》。
第八條 單位辦理統計登記,應當在設立或者遷入被批准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本市駐外單位,應當在被批准之日起60日內由其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單位,應當按統計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統計登記。
第九條 《統計登記申報表》、《統計登記證》由遵義市統計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
第十條 已進行登記的統計登記對象的名稱、法定代表人、隸屬關係、經營範圍、地址等變更的,必須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統計登記。
統計登記對象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竣工後,應當在被批准、宣告或竣工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統計登記證》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自遺失或者毀損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一條 《統計登記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具體年檢日期由統計主管部門通知。
第十二條 統計主管部門應按要求做好統計登記匯總上報工作,同時應建立統計登記檔案制度,建立健全統計登記對象名錄庫。
第十三條 統計主管部門在辦理統計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年度檢驗時所收費用,應按成本費用,報經省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後,按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對不按照規定辦理統計登記手續、擅自印製、偽造、塗改或轉借統計登記證的,由統計主管部門依據《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統計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阻礙統計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統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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