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國土資源局

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是一個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國土資源局
  • 設立:市國土資源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職能調整: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
  • 主要職責: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 範圍:遵義市
簡介,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附則,地理位置,

簡介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遵義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09〕72號)和《中共遵義市委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遵黨發〔2010〕3號),設立市國土資源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遵義市國土資源局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備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職責。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的地方性政策;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縣、區(市)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全市土地利用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並監督檢查;承辦報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縣、區(市)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履行全市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市級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變更審批;負責市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評審、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負責市級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和礦產地管理;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
(十)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履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履行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
(十五)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縣、區(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的績效考評;指導縣、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幹部人事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省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綜治、計生、制度建設、信息等工作;組織起草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各縣、區(市)國土機關進行督促檢查;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國家、省、市劃撥的各項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基金;負責市本級有關法定規費、價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繳、核算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監管以及績效評價工作。
(二)調控和監測科。
貫徹國家有關國土資源巨觀調控政策,研究和分析國土資源管理、供需總量平衡、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對地方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影響與規律,研究提出有關國土資源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規劃和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組織開展土地動態監測工作。
(三)規劃科。
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全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涉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承辦報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四)耕地保護科。
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指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落實情況;承擔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需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後的監督管理。
(五)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和指導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工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縣、區(市)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土地利用科。
貫徹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和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承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工作;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
(七)礦權管理科。
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市級礦區範圍劃定、採礦權新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審批的具體工作;編制實施市級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市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備案工作;參與調處採礦權礦界糾紛;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礦產品運銷環節和採礦權市場;組織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和規程、規範;協調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部門和地下水勘查管理工作;協調實施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及探礦權市場。
(八)資源環境科。
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備案、登記、統計和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負責管理、匯總、收集、整理礦產資源儲量地質技術資料,建立技術資料檔案;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和地質災害的責任認定、調查處理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組織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監督礦山企業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並依規使用;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礦山環境治理恢複方案審查、備案;參與礦泉水、地熱水開發利用的審核。
(九)測繪管理科(市政府測繪管理辦公室)。
組織編制全市測繪項目計畫;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審核測繪技術規定;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擬訂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性指導意見;審核測繪單位、測繪人員資格;受理測繪項目備案;監督管理測繪市場、地理信息市場和地圖市場;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組織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十)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負責局發檔案的涉法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科。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目標管理、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承擔縣、區(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幹部管理的具體工作;擬訂國土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實施;承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科技成果的申報和推廣;承擔土地、礦產、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的行政工作。
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正副科長(主任)15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4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五、其他事項
(一)保留遵義市國土資源局紅花崗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科級建制,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長1名(由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兼任),副局長2名,內設7個股(室),即:辦公室、用地管理股、地籍與測繪管理股、礦權管理股、資源環境管理股、規劃股、政策法規股,設正副股長(主任)6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原紅花崗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調整設定為遵義市國土資源局紅花崗區分局所屬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事業編制4名,正副大隊長1名。
(二)保留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新蒲新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正科級建制,行政編制2名。其中:局長1名(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兼任),副局長1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保留遵義市國土資源局新蒲新區分局所屬新蒲新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事業編制6名,正副大隊長各1名。
(三)保留遵義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為市國土資源局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副縣級事業單位,事業編制10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負責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測繪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以及土地、礦產資源市場交易等行為的監察;負責組織和直接查處違法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負責對縣、區(市)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的監督和督促;指導縣、區(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受理對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來信來訪。
(四)所屬其他事業單位機構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地理位置

地址: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
遵義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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