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

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

《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是為規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發布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的規定。由中國氣象局於2004年8月1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
  • 印發機關:中國氣象局
  • 印發日期:2004年8月16日
  • 發文字號:氣發〔2004〕206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下發《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的通知
(氣發〔2004〕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各直屬單位:
為規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我局制訂了《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現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和切實組織做好此項工作。及時、準確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進一步加強氣象災害管理,提高氣象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二)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此項工作。各單位要認真學習、領會本“試行辦法”內容和實質。對於社會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重要大中城市等條件比較成熟的地區應先行抓緊推進實施此項工作。對於條件不太成熟的地區或不太成熟的項目,要積極把握和創造條件推進此項工作。同時,要加強宣傳,加強與地方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繫,解決好預警信號的發布途徑。
(三)對於已開展此項工作的廣東、上海、福建等省市應在年底前,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調溝通,修改目前已實施的試行辦法,確保在明年全國範圍有統一的標準,保證此項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四)要嚴格按“試行辦法”的標準開展此項工作。對於如暴雨、高溫等允許局部地區制訂地方預警標準的,需在廣泛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報中國氣象局預測減災司審批。
(五)本“試行辦法”涉及的災害預警產品的製作,按中國氣象局有關檔案執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辦法全文

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發布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布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警信號,是指由有發布權的氣象台站為有效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警報信息圖示。預警信號由名稱、圖示和含義三部分構成(見附屬檔案)。
  預警信號分為颱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沙塵暴、冰雹、雪災、道路積冰等十一類。
預警信號總體上分為四級(Ⅳ,Ⅲ,Ⅱ,Ⅰ級),按照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同時以中英文標識,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根據不同的災種特徵、預警能力等,確定不同災種的預警分級及標準。
當同時出現或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統一發布預警信號,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預警信號。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只能發布本預報服務責任區內的預警信號。上級氣象台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台站預警信號發布的技術指導,要加強上下氣象台站預警信號發布的會商溝通,保證上級氣象台與下級氣象台站預警信號發布的一致性。
第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六條 國家氣象中心、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預報、預警能力結合天氣氣候特點確定本預報服務責任區域發布預警信號的類別,報中國氣象局審批;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發布預警信號的類別,由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確定,並報中國氣象局備案。
第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制定預警信號製作、發布的具體流程,並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確保製作發布工作規範、有序。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手段即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並在城區的顯著位置建立預警信號發布電子顯示牌。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主動與廣播電台、電視台、城市建設、信息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建立即時發布預警信號的工作機制。播發預警信號的具體辦法,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產業部門共同制定。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對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預警信號製作與發布系統的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高本地的預警水平、播發質量。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編印有關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及防禦措施的宣傳手冊,並採取多種手段深入進行宣傳。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氣象局預測減災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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