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財富管理職業技能等級

私人財富管理職業技能等級

2022年7月20日,《私人財富管理職業技能等級》團體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經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批准正式發布。

《標準》的起草工作由高盛博雅(北京)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提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牽頭聯合遼寧省理財規劃師協會、美國私人財富管理協會、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網際網路公證處、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廣州金投行家族辦公室有限公司、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共同參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人財富管理職業技能等級
  • 外文名:Private wealth management vocational skill levels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2日
  • 發布單位:中國中小企業協會
制定經過,標準全文,參考文獻,

制定經過

起草專家組在《標準》的準備、立項、編制、審議等各環節工作開展過程中,反覆溝通討論、交換意見,實地調研了保險公司、信託機構、銀行、三方財富、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深入了解私人財富管理業務開展情況,並參考了國際先進財富管理經驗和人才培養模式,最終根據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管理規定,制定了適合中國財富管理從業人員使用的標準體系。
《標準》立足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國內實際情況,並適當借鑑其他國家的相關經驗,保證了本標準體系兼具實用性及國際視野。
《標準》內容參考了金融從業人員的各項工作標準與服務規範,涉及婚姻家庭、稅務、保險、家族信託和資產管理等多個領域的相關政策、法律和監管規定,充分體現了不同行業財富管理事務的共同特點,針對性強。
《標準》的制定過程十分嚴謹,既保證了體例的規範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特點,使其具有根據經濟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鑑定等工作的需要。
《標準》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國家政策、人群需求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將本標準分為三個等級: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依次遞進、界分清楚,高級別涵蓋低級別職業技能要求。同時,該職業技能等級標準對三個等級的工作領域、工作任務、職業技能要求作了明確列舉,可操作性強。
《標準》的制定是一項重要舉措,對明確私人財富管理職業技能,劃分職業等級,規範私人財富管理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標準全文

目錄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職業準則
4.1 正直原則
4.2 服務原則
4.3 審慎原則
4.4 合規原則
4.5 利益原則
4.6 溝通原則
4.7 客觀原則
4.8 保密原則
4.9 披露原則
4.10 執業原則
5 等級劃分與從業要求
5.1 等級劃分
5.2 從業要求
6 技能要求
6.1 初級私人財富管理師
6.2 中級私人財富管理師
6.3 高級私人財富管理師
附錄A(資料性) 初級私人財富管理師職業技能要求
附錄B(資料性) 中級私人財富管理師職業技能要求
附錄C(資料性) 高級私人財富管理師職業技能要求
參考文獻
1 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私人財富管理職業技能等級的職業準則、等級劃分與從業要求、技能要求。
本檔案適用於私人財富管理職業技能培訓、考核與評價,相關用人單位的人員聘用、培訓與考核可參照使用。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檔案沒有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私人財富管理 private wealth management
是指以服務人群(個人或企業)為中心,設計出一套全面的財務規劃,通過向服務人群提供現金、信用、保險、家族信託、婚姻家庭、稅務、投資組合等一系列金融服務。對服務人群的資產、負債、流動性進行管理,以滿足服務人群不同階段的財務需求,幫助服務人群達到降低風險、實現財富保值、增值以及傳承的目的。
3.2 家庭財富風險識別與控制 household wealth risk identification and control
是指通過梳理家庭關係及相關因素,對婚姻關係成立、終止及家庭成員的增減變動等情形下的家庭財富風險進行識別、衡量和分析,並主動採取措施加以有效控制。
3.3 稅務規劃 tax planning
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遵守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作出事先安排,以實現合理合規納稅和降低涉稅風險。
3.4 保險規劃 insurance planning
是指根據服務人群在不同階段存在的風險和保障需求進行具體分析,結合服務人群自身財務狀況,設計出適合服務人群的動態保險配置方案,以幫助實現家庭風險轉移、稅務規劃、資產保全及財富傳承的目的。
3.5 家族信託 family trust
是指信託受託人接受個人或者家庭的委託,幫助委託人進行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等安排,從而實現家庭財富保護、傳承、管理等目的。
3.6 資產配置 asset allocation
是指根據服務人群投資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將投資資金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進行分配,為其可投資資產的保全、增值、傳承等需求提供一系列金融產品配置和服務。
4 職業準則
4.1.1 正直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積極主動為客戶提供快速、可靠、公正的服務。
4.1.2 服務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遵循服務人群的合法利益至上原則。
4.1.3 審慎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不斷提升知識儲備的“含金量”和“含新量”,採取審慎的方式提供服務。
4.1.4 合規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具有良好的執業準則,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及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合規提供服務。
4.1.5 利益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及時披露和公平公正地處理自己或所在執業機構與服務人群的利益衝突。
4.1.6 溝通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通過有效的和建設性的方式,簡明扼要的傳遞信息和建議。
4.1.7 客觀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客觀公正地提出符合服務人群利益的解決方案。
4.1.8 保密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堅守保密原則,不得泄露在服務過程中所獲取的服務人群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
4.1.9 披露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應向服務人群充分披露包括執業機構及個人的相關資質、從業資格和符合本檔案規定的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4.1.10 執業原則
私人財富管理師不得從事或代理超出資質和能力範圍以外的工作,除非在獲得外部支持和幫助使其有能力完成的。
5 等級劃分與從業要求
5.1 等級劃分
5.1.1 私人財富管理職業技能等級分為三個級別:初級、中級、高級。
5.1.2 三個級別依次遞進,高級別涵蓋低級別職業技能要求。
5.2 從業要求
5.2.1 對應院校專業要求
申請私人財富管理師職業技能評定的從業人員應具備以下院校學歷專業之一:
——中等職業院校:
● 金融事務;
● 法律事務;
● 會計事務;
● 納稅事務。
——高等職業院校:
● 財富管理;
● 金融服務與管理;
● 保險實務;
● 證券實務;
● 法律事務;
● 資產評估與管理;
● 國際金融;
● 公益慈善事業管理;
● 農村金融;
● 金融科技套用;
● 大數據與會計;
● 大數據與財務管理;
● 信用管理;
● 財稅大數據套用。
——普通高等學校:
● 財政學;
● 稅收學;
● 金融學;
● 保險學;
● 法學;
● 會計學;
● 財務管理;
● 資產評估;
● 經濟與金融;
● 投資學。
5.2.2 從業機構及工作崗位要求
下列機構從事財富管理、保險、投資、法律諮詢、財稅諮詢、財富諮詢、遺產管理、公益慈善管理、理財產品綜合配置和銷售的從業人員,均可申請私人財富管理師職業技能評定:
——商業銀行;
——商業保險公司;
——證券公司;
——信託公司;
——基金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
——財務公司;
——投資公司;
——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師事務所;
——公證處;
——家族辦公室;
——慈善基金會;
——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5.2.3 學歷及工作年限要求
5.2.3.1 初級私人財富管理師評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具有中專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5.2.3.2 中級私人財富管理師評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已取得初級私人財富管理師資格並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6個月以上;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
5.2.3.3 高級私人財富管理師評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已取得中級私人財富管理師資格並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2年以上;
——具有研究生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6個月以上。
6 技能要求
6.1 初級私人財富管理師
初級私人財富管理師應具備以下基本職業技能,詳細職業技能要求見附錄A:
——能夠理解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規劃、家族信託、資產配置等基礎知識,了解其在我國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概況;
——能夠理解國家關於婚姻家庭、稅務、保險、家族信託和資產配置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了解其在我國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概況;
——能夠理解並掌握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規劃、家族信託和資產配置的基礎工作方法,並能與服務人群進行簡單溝通,就基礎問題進行解答或給出建議。
6.2 中級私人財富管理師
中級私人財富管理師應具備以下基本職業技能,詳細職業技能要求見附錄B:
——能夠具備初級私人財富管理師的基本職業技能;
——能夠掌握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規劃、家族信託和資產配置等綜合知識;
——能夠掌握國家關於婚姻家庭、稅務、保險、家族信託和資產配置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並能夠運用綜合知識和基礎工作方法依法合規進行服務;
——能夠為服務人群提供基礎的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規劃、家族信託等諮詢和財富傳承規劃服務;
——能夠運用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規劃、家族信託等工具,為服務人群提供基礎資產配置服務。
6.3 高級私人財富管理師
高級私人財富管理師應具備以下基本職業技能,詳細職業技能要求見附錄C:
——能夠具備中級私人財富管理師的基本職業技能;
——能夠運用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規劃、家族信託和資產配置等專業知識;
——能夠熟練掌握國家關於婚姻家庭、稅務、保險、家族信託和資產配置等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並能夠靈活運用專業知識和多種工作方法依法合規進行服務;
——能夠為服務人群提供系統的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規劃、家族信託和資產配置等專業問題解答和財富傳承方案設計服務;
——能夠靈活運用婚姻家庭、稅務規劃、保險規劃、家族信託等工具,為服務人群提供專業資產配置綜合服務和全面解決方案。

參考文獻

[1] GB/T 23697-2009 個人理財 理財規劃師的要求
[2] GB/T 32317-2015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規範
[3] GB/T 32313-2015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規範
[4] GB/T 36687-2018 保險術語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職業教育專業目錄(2021年)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21年)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21年)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本科)專業目錄(2021年)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1年)
[10] 教育部等四部門印發《關於在院校實施“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教職成〔2019〕6號)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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