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修訂解讀是在2016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修訂解讀
- 發布部門:交通運輸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6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修訂解讀是在2016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修訂解讀是在2016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一、修訂背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是建設領域通行的做法。通過試運行,對環保數據進行檢測、對安全設施進行檢驗,為專項竣工驗收和工程正...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於2009年11月6日以交通運輸部發布,2020年12月20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1號修訂重新發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發布令 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已於2009年10月29日...
交通運輸部解讀《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是在2013.01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修訂及出台的背景 《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對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貨物事故發生...
原《港口設施保全規則》規定:《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報告》的編制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也可委託指定的保全組織完成;《港口設施保全計畫》的由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制訂,也可委託指定的保全組織完成。本次修訂刪除了保全組織的相關...
第二十一條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經營人(以下簡稱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除滿足《港口經營管理規定》規定的經營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設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為保持穩定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水平,持續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保障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經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
經營人在規劃港區內設定砂場以及砂石裝卸點,應當符合所在地港口總體規劃,並按照港口工程技術標準設計、建設,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經營人在規劃港區外沿航道設定的砂場以及砂石裝卸...
為了準確判定、及時消除危險貨物港口作業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部有關隱患治理的規定,...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是為減少船舶靠港期間大氣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規範使用岸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規的規定制定的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於2019年12月9日發布,自2020年2月1...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
為與2021年4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應規定保持一致,交通運輸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2021年5月10日發布通知,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規定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