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全規則》修訂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全規則》修訂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設施保全規則》修訂解讀是在2016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交通運輸部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6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修訂背景
近年來,為方便當事人,交通運輸部對港口設施保全符合證書的申請流程進行了簡化,對5年到期換證的港口經營人採取了保全評估報告和計畫一併審查的措施,方便了企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了落實中央有關簡政放權的精神,根據港口設施保全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我部對相關條款做了修改,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式,方便當事人。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簡化行政審批流程。一是取消部審查《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報告》的環節,但保留由所在地港政部門負責港口設施保全評估。二是簡化保全計畫申報程式,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港口設施保全計畫》審核後報部。三是最佳化保全證書頒發程式。申請人一次性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材料,一次性審查頒發證書。
(二)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明確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本單位的港口設施保全工作,規定保全主管要由單位或者部門負責人擔任。同時,要求由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按照ISPS規則的有關要求,完成港口設施保全培訓,確保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
(三)修訂有關保全組織的內容。原《港口設施保全規則》規定:《港口設施保全評估報告》的編制由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也可委託指定的保全組織完成;《港口設施保全計畫》的由港口設施經營人或管理人制訂,也可委託指定的保全組織完成。本次修訂刪除了保全組織的相關內容,港口設施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制訂《港口設施保全計畫》,當事人是否委託開展相關工作,委託誰,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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