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9年4月2日國家旅遊局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國家旅遊局決定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遊局令第30號)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並廢止《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8號)。

2016年12月12日,國家旅遊局發布《國家旅遊局第42號令:關於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進行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 類型:細則
  • 通過時間: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 施行時間:二〇〇九年五月三日
  • 修改時間: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修改決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修改決定

國家旅遊局關於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號)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家旅遊局決定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遊局令第30號)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並廢止《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8號)。
一、對《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中的“《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和第七條中的“《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改為“旅行社”。
(二)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檔案:(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三)企業章程;(四)經營場所的證明;(五)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限額要求,通過查看企業章程、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等方式,對旅行社認繳的出資額進行審查。”“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不得包括邊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包括相關業務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經營範圍;申請人不予變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承諾書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刪去第十條第二款中的“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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