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安排交通服務;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遊覽、休閒度假等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根據:《旅行社條例》
- 總 則:5
- 第二章:12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遊覽、休閒度假等服務;
(五)導遊、領隊服務;
(六)旅遊諮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遊覽、休閒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第五條
第二章
第六條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複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第十條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髮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註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檔案,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定;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檔案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複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範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前款協定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檔案,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三章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分社的《營業執照》;
(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檔案。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
第二十一條
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範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
設立社不得在前款規定的區域範圍外,設立服務網點。
第二十二條
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
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範圍內,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三)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設立社應當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範,對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諮詢服務規範。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於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一)除招徠旅遊者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遊者的情形外,準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二)準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
(四)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
第三十一條
(一)墊付旅遊接待費用;
(二)為接待旅遊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
(三)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契約事項:
(一)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的;
(二)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對接待旅遊者的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旅遊目的地接受委託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告知旅遊者。
第三十五條
未經旅遊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第三十六條
(一)減少遊覽項目或者縮短遊覽時間的;
(二)增加或者變更旅遊項目的;
(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旅遊契約安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等情形,以任何藉口、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契約、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契約、提供服務相威脅。
第三十九條
在旅遊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旅遊者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
第四十條
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並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為旅遊者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服務。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一)要求旅遊者如實提供旅遊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檔案;
(二)要求旅遊者遵守旅遊契約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三)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遊契約約定採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遊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旅遊契約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遊者違背旅遊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十四條
前款所稱的契約及檔案、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兩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遊者因簽訂旅遊契約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遊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第五章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旅遊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四十七條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形式、出資人、員工人數、部門設定、分支機構、網路體系等;
(二)旅行社的經營情況,包括營業收入、利稅等;
(三)旅行社組織接待情況,包括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出境旅遊的組織、接待人數等;
(四)旅行社安全、質量、信譽情況,包括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認證認可和獎懲等。
對前款資料中涉及旅行社商業秘密的內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數額降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註銷的,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或者備案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行社違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罰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遊者對旅行社的投訴信息,由處理投訴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一)旅行社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旅遊契約約定的服務標準或者檔次的;
(三)旅行社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決定,應當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處理旅遊者投訴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第五十條
第六章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對旅行社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旅行社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招徠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停業整頓期間,不影響已簽訂的旅遊契約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