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1994年1月22日 國家旅遊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國家旅遊局
  • 頒布時間:1994.01.22
  • 實施時間:1994.03.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條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遊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 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的旅遊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遊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定製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遊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遊者敲許、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遊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遊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汽車和遊船公司、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常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旅遊者的汽車、遊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遊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遊團隊的遊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畫,並注意避免司機處於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遊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遊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後處理及賠償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七條 凡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遊安全事故。
第八條 旅遊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或旅遊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遊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 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後,要儘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遊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遊者進行緊急救援,並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 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紮實,在防範旅遊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遊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 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遊安全工作,在防範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遊者,或保護旅遊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遊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 對在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遊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遊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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