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貢旅遊資源,規範自貢旅遊市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有關規章,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旅遊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自貢市
- 目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貢旅遊資源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貢旅遊資源,規範自貢旅遊市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四川省旅遊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有關規章,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服務設施,從事旅遊招徠、接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遊覽、餐飲、購物、文娛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遊景區景點、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定點單位、旅遊車船公司、旅遊商品生產銷售企業等專門和主要經營旅遊業務,直接為旅遊者提供單項或多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旅遊資源,是指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發展旅遊業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旅遊業務,進行旅遊活動和旅遊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將旅遊業的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大旅遊投入,改善旅遊環境,加強旅遊行業管理。
第五條旅遊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旅遊業實行行業統一管理。
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物價、建設、勞動、國土、計畫、林業、水利、文化、衛生、環保、宗教、經貿、安監、質監、地稅、城管等部門,按照法定的職責分工,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旅遊宣傳促銷、旅遊設施開發建設、旅遊商品開發生產銷售、旅遊企業經營管理、旅遊教育科研和學術交流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七條旅遊資源開發和旅遊設施建設應與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相協調,尊重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體現地方特色,講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實現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轄區內旅遊資源的保護負責,並進行普查和評估,編制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旅遊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文物保護規劃協調。
第九條鼓勵國有、集體、個體、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發展旅遊業。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旅遊資源,不得在旅遊區任意採石、挖沙、開礦、捕獵、毀林開荒等,不得興建對旅遊區環境和景觀造成污染和損害的設施。
第十一條投資興建星級飯店,建設旅遊度假區和大中型人造旅遊景觀等旅遊項目,在有關部門批准後,應報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禁止興建宣傳封建迷信和損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景觀。
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區(點)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和管理。旅遊區(點)質量等級劃分為四級,從高到低依次為AAAA、AAA、AA、A級旅遊區(點)。
第三章旅行社
第十三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和國家旅遊局《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
設立國內旅行社,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經徵得擬設地縣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按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審批。
設立國際旅行社,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經徵得擬設地縣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轉報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國際旅行社申請經營中國公民自費出國(境)旅遊業務,必須報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經審批同意設立旅行社的,由審批部門向其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持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營業執照》,不準經營旅行社業務。第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嚴禁超範圍經營。
旅行社必須按照國家旅遊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參加旅行社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旅行社不得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旅遊業務;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項目中,不得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內容,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以及淫穢、迷信、賭博等內容;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
第十七條旅行社組織旅遊者旅遊,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契約,制訂團隊運行計畫,並按契約約定和團隊運行計畫提供服務,不得降低服務標準。
第十八條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經原審批機關核准,可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社。市內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徵得擬設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對旅行社進行年檢。
第四章導遊人員與導遊
第二十條實行導遊人員資格認證、技術等級考評、持證上崗和年度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聘用的導遊人員,必須持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導遊證,聘用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第二十二條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不得向遊客兜售物品或者購買遊客的物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私自收受回扣。
第二十三條導遊人員必須按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契約和團隊運行計畫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或改變運行計畫。
第五章旅遊飯店
第二十四條旅遊飯店按國家規定實行星級評定與覆核制度。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的稱謂和標誌。低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高星級的稱謂和標誌。
第二十五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星級飯店星級評定實行統一管理。申報二星級以下(含二星級)的飯店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評定;申報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的飯店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初評,報省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評定。
第二十六條賓館、飯店申請經營涉外旅遊業務,應經國家安全部門檢查合格後,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賓館、飯店應使用符合規範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六章旅遊定點單位
第二十八條旅遊行業實行定點管理。具備條件的旅遊餐飲、住宿、運輸、購物、娛樂等經營單位和個人,經申請,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授予旅遊定點標誌,方可接待旅遊團隊。
星級飯店直接具有旅遊定點資格,不再申請審批。
星級飯店直接具有旅遊定點資格,不再申請審批。
旅行社不得在非定點單位安排接待旅遊團隊。
第二十九條旅遊車船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定點標誌管理。未授予旅遊定點標誌的車船,不得接待旅遊團隊。
第七章旅遊安全
第三十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的旅遊安全責任制。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旅遊安全設施,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管理制度。旅遊設施必須在開業前由經營者申請安全檢查,未經安全檢查或安全檢查不合格的旅遊經營設施不得對外營業。
旅行社、旅遊景區(點)、旅遊定點單位和旅遊定點車船經營者為規避經營風險,應按國家規定為旅遊者投保責任險,並積極為旅遊者推薦投保旅遊意外險。
第三十一條當遊客的人身、財產受到意外損害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章旅遊價格
第三十二條旅遊服務項目應明碼標價,保證質價相符。不準擅自提高屬於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與旅遊者約定的收費標準;不準低於成本傾銷、暴利銷售、欺詐、勒索旅遊者;不準強迫旅遊者接受服務。
第三十三條旅遊景區景點不得擅自提高門票價格,不得借園中園重複收取門票。
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報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再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批。對境外旅遊團隊從批准調價之日起延遲3個月執行。
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報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再按物價管理許可權報批。對境外旅遊團隊從批准調價之日起延遲3個月執行。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圈占觀景點進行出租或壟斷經營。
第九章旅遊宣傳促銷
第三十五條旅遊宣傳促銷由政府主導,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應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總體宣傳促銷工作。旅遊經營者應依照《四川省旅遊市場拓展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繳納旅遊市場拓展費,積極開展宣傳促銷活動,不斷拓展客源市場。
第三十六條鼓勵多形式製作、發售旅遊宣傳品。旅遊宣傳品內容應健康、真實、準確,不得誇大其詞,不得損毀自貢旅遊整體形象或詆毀其他旅遊企業。
涉及全局性的對外旅遊宣傳品,須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方可對外發售。
第十章旅遊教育培訓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星級飯店、旅遊車船公司總經理、部門經理及導遊人員及其他旅遊從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上崗。
第三十八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人事、勞動、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旅遊辦學單位及其辦學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旅遊者
第三十九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和服務內容、方式,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二)了解旅遊產品及旅遊服務質量的真實情況;
(三)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四)按照契約約定,獲得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
(五)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第四十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保護旅遊資源和旅遊設施;
(三)維護旅遊秩序和安全;
(四)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五)保護環境,愛護公共衛生。
第四十一條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直接向旅遊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可以直接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經營者所在地或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或其它有關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旅遊經營者應按規定及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如實報送統計報表。
第四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覺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得泄露旅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旅遊行政執法機構和旅遊質量監督網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及時受理和處理旅遊投訴。
第四十五條對旅遊市場進行綜合治理。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物價、建設、安監、勞動、質監、城管、環保、地稅、衛生、文化、宗教等部門,應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旅遊市場聯合執法機制,及時對旅遊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行整治。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管理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旅遊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旅遊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