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公安、衛生健康、網信、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作為政府工作考核的內容。
第五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承擔親職教育主體責任,加強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接受親職教育指導,提高親職教育能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鼓勵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學習親職教育知識,參加親職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係。
第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狀況,必要時及時尋求專業幫助;關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狀況,及時溝通並給予正確指導;引導、鼓勵和支持未成年人參與家庭建設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交往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發現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觸電、燒燙傷、中毒、跌落等傷害的風險隱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對未成年人戶外安全保護的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走失等事故。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等傷害:(一)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二)攜帶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的,應當為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配備並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不得讓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不得將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留在車內;(三)不得讓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使用滑板車、平衡車、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開展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等工作。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聘任法治副校長,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預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鼓勵學校設立學生保護委員會,開展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幼稚園的教職員工不得體罰、侮辱、恐嚇未成年人,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個人好惡等情況歧視未成年人。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健全輟學或者休學、長期請假學生的報告備案制度,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處分的,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占用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的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集體補課,不得利用課後服務時間講新課。幼稚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國小課程教育。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休息、娛樂和體育鍛鍊的時間,保證其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於一小時體育鍛鍊。
第十七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按照國家要求設定衛生室、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關注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加強心理輔導室建設,開展預警和干預工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定期開展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測評。學校應當將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以及採取的相應措施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十九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設施和無障礙設施,配備安保人員,協助相關部門加強校園及周邊地區綜合治理;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的,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第二十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學習和生活設施,提供的食品、學生服、教具、餐具、寢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生活和活動用品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並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職員工公開採購情況。學校、幼稚園應當定期進行風險隱患排查,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未成年學生欺凌防控工作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學生欺凌預防和處置機制,定期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發現未成年學生實施下列欺凌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一)拳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五)通過網路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六)其他對未成年學生構成心理或者身體傷害的行為。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對未成年人開展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性教育,採取措施預防並制止教職員工或者其他人員實施以下行為:(一)與未成年人發生戀愛關係、性關係;(二)故意觸碰未成年人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三)對未成年人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未成年人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五)其他構成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學校、幼稚園發現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校聯繫制度,及時溝通掌握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思想情緒、學業狀況、行為表現和身心發展等情況,定期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活動。學校應當採取家長會、家庭聯繫冊、電話、網路等方式,保持學校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常態化的密切聯繫。
第二十四條 提供餐飲的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嚴格執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規定,預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發生,保障未成年人用餐安全與營養健康。提供住宿的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住宿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生活輔導員和安全保衛人員,實行夜間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五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對擬錄用人員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情況,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派出所進行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在每年六月底前,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前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村(居)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隱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懷孕、流產的;(三)十四周歲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懷孕、流產的;(四)未成年人身體存在多處損傷、嚴重營養不良、意識不清,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毆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殺、自殘、工傷、中毒、被人麻醉、毆打等非正常原因導致傷殘、死亡的;(六)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未成年人被遺棄或者長期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八)未成年人來源不明、失蹤或者被拐賣、收買的;(九)未成年人被組織乞討的;(十)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者未成年人正在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
第二十七條 旅館、賓館、酒店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並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登記。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時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運營單位應當設定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並定期組織演練。場所運營單位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場所運營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警報系統安裝、使用情況的督促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競酒店等營業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設立專人專崗管理;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在經營場所和劇本腳本的顯著位置標註娛樂活動內容、場景適齡提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服務。
第三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幼稚園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吸菸、飲酒。學校、幼稚園應當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飲酒的標識,不得以菸草製品、酒精飲料的品牌冠名學校、教學樓、設施設備以及各類教學、競賽活動。
第三十一條 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教唆、引誘、脅迫未成年人文身。未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支持和引導社區、社會工作者、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公益慈善資源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社會關愛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特殊未成年人群體的關愛救助保護工作。
第五章 網路保護
第三十三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產品、服務內容、提供方式,指導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落實未成年人網路欺凌防治、網路詐欺防治、網路沉迷防治、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並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定期對未成年學生開展預防沉迷網路、識別網路不良信息、保護個人隱私、預防網路欺凌和網路詐欺等的宣傳教育。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網路防護措施,阻攔不良信息進入校園;採取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等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護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上網。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電話手錶、平板電腦等智慧型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路素養,規範自身使用網路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路行為的引導和監督,並履行下列義務:(一)在智慧型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避免將成年人使用的手機或者其他智慧型終端產品隨意交由未成年人使用;(二)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路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三)增強網路安全意識,謹慎管理網路支付賬戶、網路遊戲註冊賬號,避免未成年人使用;(四)關注並及時發現、制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路行為;(五)在未成年人遭受網路侵害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並做好心理疏導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和網路合規制度,明確專門負責未成年人保護的人員及崗位職責,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並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二)建立網路信息生產和傳播自查、內部審核制度,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利用網路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三)設定防沉迷技術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沉迷的產品和服務,針對未成年人使用產品和服務設定時間管理、許可權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提示在上網服務設施和智慧型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軟體,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遊戲服務;(四)建立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路發布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五)建立未成年人網路欺凌預警預防機制,設立緊急防護功能;設定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全遭受網路欺凌證據、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六)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慧產品和算法推薦服務的,應當便於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可能引發模仿不安全行為、誘導不良嗜好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等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 網路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行業規範和行為準則,加強行業自律,督促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及時清除、過濾或者禁止網路違法信息,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網路違法信息。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推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寫或者採用適合實際的親職教育指導讀本,制定相應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稚園、中國小校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規模適當、經濟實用、功能配套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因城鄉建設等原因依法徵收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場所的規模和標準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教育評價制度,採取措施督促學校減輕未成年學生過重的學習負擔;依法及時處理學校、幼稚園、教育培訓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稚園。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鼓勵和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產品創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網信、文化和旅遊、電影、廣播電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路文化產品等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學校、幼稚園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治理區域,定期進行排查,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隱患。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幼稚園校門口及其周邊道路設定交通警示標誌,加強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的維護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和取締學校、幼稚園周邊私建和濫建建築物、占道擺攤設點等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的監督管理。校外託管、臨時看護機構向未成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和接送等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有培訓需求的未成年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加強城市街區、社區、道路以及學校、醫院、公園、公共圖書館、科普場館、體育場所、綠地、公共運輸等各類服務設施和場地適合兒童使用的改造。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及時受理、轉介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投訴、舉報和建議,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諮詢、幫助;依託12355青少年服務台,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維權、安全保護等諮詢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投訴、控告、舉報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情況緊急的,應當先採取救助保護措施,並及時轉介處置。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門以及有關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聯動機制,加強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辦理、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經濟救助、轉學安置等工作中的相互銜接,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發現監護不當情形或者接到有關報告的,應當立即出警處置,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並開展調查,對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採取批評教育、出具告誡書、治安管理處罰等措施,責令其接受親職教育指導,並通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在處置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應當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傷害的,應當先送至醫療機構救治。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託相關社會組織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製作社會調查報告,為辦理案件提供參考。
第五十一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教育。太原市或者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應當設定能夠覆蓋周邊地區的專門學校。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義務教育的教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省、市、縣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對服刑在押未成年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時,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親屬、未成年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採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譽、隱私的方式。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有關單位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的,應當向該單位提出建議。被建議單位應當在收到建議後一個月內作出書面回復。被建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等,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和困境未成年人保障工作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動態監測、分析預警、轉介處置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採集工作,分類建立信息台賬,實行動態管理。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檔案,發現未成年人因生活、教育、醫療、住房、監護等陷入困境的,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給予關愛幫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保護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對暫時不能落實有效照護的,可以向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申請臨時照護。留守未成年人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留守未成年人託管機構。外出務工人員應當與其留守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及時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學校、幼稚園發現留守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干預,並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困境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制度,統籌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健全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救助制度,開展殘疾未成年人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經濟困難的困境未成年人納入國家學生資助政策保障範圍;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依法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等部門及有關人民團體應當鼓勵和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特殊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殘疾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醫療美容機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未能有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4年1月1日,山西新修訂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施行。
《條例》共10章62條,針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園欺凌防範等,提出校長是學校保護未成年學生的第一責任人。
在學校保護方面,《條例》規定,保護未成年人,除了落實校長責任,學校應當聘任法治副校長,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預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學校應當將未成年學生欺凌防控工作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學生欺凌預防和處置機制,定期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同時,學校、幼稚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對未成年人開展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性教育。學校、幼稚園發現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內容解讀
《條例》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立足省情實際,配套銜接上位法,將山西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固化上升為法規制度。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配套政策中的一些重要制度進行補充、整合,全方位細化未成年人保護的制度措施,凝聚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合力。
原《條例》共七章五十一條,此次修訂增加到十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路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特別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十個部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展歷史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23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新修訂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作新聞發布,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發布公告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初審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修改,擬提交2023年9月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修改後的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社會各界民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 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
郵 編:030073
信封右上角請註明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徵集意見。
意見徵集截止日期:2023年8月2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