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後通過。《條例》對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作出規範,明確了志願服務的權利和義務,對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將發揮重要作用,標誌著我省志願者服務進入法制軌道。該《條例》將於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
- 通過時間:2013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日
- 地區: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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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2013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志願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原則,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推動本區域內的志願服務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民政部門應當組織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志願服務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志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 每年3月5日為山西省志願者日。
第二章 志願者
第七條 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參加志願服務項目; (二)獲得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和必要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四)對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拒絕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約定範圍的志願服務; (六)無償獲得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七)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八)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提供本人真實的身份信息和服務技能等信息; (三)接受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 (四)接受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保守志願服務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六)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保護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 (七)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八)不得利用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志願服務信息系統)進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志願服務信息系統。
第三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條 申請成立志願服務組織的,應當依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可以按照省有關規定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備案,也可以向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成員,接受其管理。
第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章程制定志願服務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發布志願服務信息; (三)招募、管理、評價、表彰志願者; (四)對志願者進行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經費、物資; (六)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保護志願者個人信息,為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和幫助; (七)在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如實記錄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 (八)根據志願者申請,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九)組織志願服務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根據志願者的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對志願者進行星級評定,作為其獲得表彰獎勵及享受優待的依據。
第十三條 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公告志願服務項目和志願者的條件、招募人數、服務內容以及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等信息。
第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民政部門可以指導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
第十五條 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共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願者本人意願,安排參加與其年齡、知識、技能、時間和身體狀況等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優先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以及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優先在公共文化場所、交通樞紐場站、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九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發布所需志願服務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並說明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也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對志願服務需求信息進行核實和風險評估,並及時予以回復。
第二十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書面協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志願服務書面協定: (一)志願服務可能造成一定人身危險的; (二)開展涉外志願服務活動的; (三)志願服務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 (四)為大型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五)組織志願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籤訂書面協定的。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制定書面協定示範文本,為志願服務協定簽訂提供指導。
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賽會或者其他大型社會活動需要志願服務的,舉辦者可以委託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招募志願者。 受委託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與舉辦者簽訂專項志願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制定志願服務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志願者參加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服務的,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 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專業性志願服務,應當對志願者進行相關培訓。專業性志願服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並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指導。
第二十三條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時,應當接受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第五章 保障與支持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措施,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承接扶貧、濟困、扶老、救孤、助殘、救災、助醫、助學等領域的志願服務及其運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協調不同部門、不同團體統一使用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維護、管理工作,保證其正常運行,為志願服務提供註冊登記、活動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誠信記載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志願服務教育納入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內容。 學校應當組織學生參加與其能力相符的志願服務活動,培養志願服務意識,提高志願服務能力。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捐贈、資助,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資助補貼。
第二十九條 公共文化場所、交通樞紐場站、旅遊景區等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利用單位職工活動中心等場所,設立志願服務站,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籌集的資金設立專門的賬戶,對籌集的物資建立登記管理制度。 志願服務組織籌集的資金、物資應當用於志願服務活動,並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遭受人身傷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組織救助;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依法向第三人索賠。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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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明確,志願者受到意外傷害可獲補償。
條例明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相適應的智力、體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並經志願服務組織同意,登記成為志願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其監護人同意,也可以申請登記成為志願者。經志願者本人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門網站,為其註冊登記成為註冊志願者,並向志願者發放註冊志願者證和註冊志願服務標識。
《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在安排可能存在一定人身危害性的志願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中出現人身意外傷害的,志願者服務組織要及時組織救助志願者。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向第三人取得賠償。
同時,出現以下行為的將被追責:志願服務組織提供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泄露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的;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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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種新的社會風尚,越來越多的青年及社會各界民眾加入到志願者的行列中。但不容忽視的是,志願服務還處在初始階段,活動開展不夠經常、體制機制不夠完善、服務水平不夠高等問題,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解決這些問題,關鍵在於健全志願服務制度。為此,2月19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出台《關於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進一步壯大志願者隊伍,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經常化制度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同時,《山西省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也將於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有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作出規範,明確了志願服務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在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也有了明確要求,標誌著我省志願服務進入法制軌道。
志願組織出現3種行為將被追責
小范是山西大學的大一學生。自入校以來,他一直準備參加一個志願者組織,但又擔心參加後被強行指派參加一些自己不願意去的社會活動。《條例》指出,志願服務的範圍包括扶貧濟困、幫老助幼、幫孤助殘、應急救援、搶險救災、科學技術普及、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支教助學、植樹造林、環境保護、社區服務、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服務。提倡優先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以及個人提供志願服務。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提供所需志願服務真實、完整的信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相適應的智力、體力、技能的自然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申請並經志願服務組織同意,登記成為志願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其監護人同意,也可以申請登記成為志願者。經志願者本人申請,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在民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門網站為其註冊登記成為註冊志願者,並向志願者發放註冊志願者證和註冊志願服務標識。
同時,《條例》也還明確提出,志願者組織出現以下行為將被追責,包括志願服務組織提供虛假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泄露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的;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的。
志願者提供服務出現意外可獲賠償
作為一名多年參加社工活動的老志願者,老李和他們的隊友們一直有個顧慮,如果在提供志願服務過程中出現意外怎么辦?此次出台的《條例》明確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願者本人意願,安排與其年齡、智力、體力、技能、時間等相適應的志願服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時,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不得要求志願者從事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同時,志願服務組織在安排可能存在一定人身危害性的志願服務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服務中出現人身意外傷害的,志願者服務組織要及時組織救助志願者。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向第三人取得賠償。
同時,中央文明辦出台的《意見》也指出,在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加強志願者培訓管理,健全志願服務激勵機制的同時,還要完善政策和法律保障。把志願服務的要求融入各項經濟、社會政策之中,體現到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之中,提倡和鼓勵志願服務的行為,維護志願者的正當權益,形成崇尚志願服務的社會氛圍。把志願服務納入學校教育,研究制定學生志願服務管理辦法,鼓勵在校學生人人參加志願服務,可將大學生志願服務活動折算成社會實踐學分。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需要,為志願者購買必要保險、提供基本保障。認真總結推廣志願服務地方性立法的經驗,加快全國志願服務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