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是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推進文化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2月,山西省發布《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政策解讀,

修訂信息

2023年2月,山西省發布《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2023年7月29日,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推進文化強省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施建設與管理、服務提供、社會參與、品牌建設等公共文化服務以及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開放共享、服務民眾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領導,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投入,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民眾文化活動,指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民眾文化活動。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擬定公共文化服務政策和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活動。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公共文化服務的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和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產品著作權保護,指導和組織實施全民閱讀等工作。
縣級以上電影主管部門負責電影公共文化服務,組織開展電影公共文化服務的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推動電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組織和協調實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動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博物館、紀念館等對外開放、陳列展覽、開展社會教育以及其他文化惠民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發揮各自優勢,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標準制定】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制定並適時調整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明確公共文化服務目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共建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整合,健全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運行機制,實現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共建共享、互聯互通。
第八條【宣傳引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宣傳,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形成全民參與和協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等,引導社會公眾養成積極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設施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規劃,將公共文化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
第十條【設施建設】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主要包括:
(一)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及設施、非物質文化遺產館;
(二)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殘疾人服務機構;
(三)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
(四)公共閱報欄(屏)、電子閱讀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電影公益放映設施設備;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公共文化設施。
車站、機場、廣場、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和開發區(園區)等務工人員比較集中的區域,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新建、改建、擴建、合建、租賃或者利用現有公共設施等方式,建設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建設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民眾參與且易於安全疏散的地點,並徵求公眾意見。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報廢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堅持先建設後拆除報廢或者建設拆除報廢同時的原則,提前向社會公示,組織專家論證,聽取社會公眾意見進行重建、改建。
在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建設期間,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過渡性公共文化設施,確保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
新建公共文化設施後,原有設施能夠繼續發揮作用的,應當作為公共文化設施予以保留並對公眾開放。
第十二條【管理職責】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配置、更新設備,完善服務內容,保障公共文化設施的正常使用和運轉。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備和人員,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和公眾活動安全。
鼓勵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第十三條【總分館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圖書館、文化館總分館制建設,實現數字服務共建共享、圖書資源通借通還、文化活動聯動等。
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等的圖書館(室)、職工書屋、文化室以及其他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加入總分館制建設,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禁止條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二)擅自拆除、侵占或者挪用公共文化設施;
(三)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
(四)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章服務提供
第十五條【產品傳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文化服務目錄,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培育優秀原創作品,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提供展示交流平台,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傳播。
第十六條【徵詢反饋】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公眾文化需求徵詢反饋制度,健全公共文化產品的遴選、採購、推介和供給機制。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文化需求徵集和反饋機制,通過網路徵集、電話諮詢、現場建議、問卷調查、書信來函等方式徵集公共文化需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十七條【流動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流動服務站點,組織公益性文化單位和文化企業、民眾文化團隊深入農村、社區、校園、企業、部隊等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採取流動舞台車、流動圖書車、文藝小分隊、電影放映隊、流動展覽等方式,深入基層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第十八條【特定人群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流動人口、農村留守婦女兒童、生活困難民眾等特殊群體,提供公共閱覽、數字文化、體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供適合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需要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殘疾人服務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療養院等場所,提供適宜特定人群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九條【數位化建設】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立全省公共文化網路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數位化建設,按照規定及時向省公共文化網路平台提供相關數據資料,推動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公共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智慧圖書館、數字文化館、數字博物館等建設,並與省公共文化網路平台對接。
第二十條【服務目錄】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信息公示制度,通過其服務場所、網站、公眾號等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規範、開放時間、免費或者收費服務項目以及標準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設施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開放時間。鼓勵延時開放、錯時開放、夜間開放。停止開放或者更改開放時間的,除突發情況外,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對老年人、殘疾人、現(退)役軍人、軍(烈)屬、消防救援人員等特定人群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學校向社會公眾開放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第二十二條【公益服務】 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豐富服務內容,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電影放映、廣播電視和網路視聽節目、閱讀服務、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驗、藝術普及、法治宣傳、體育健身、科學普及等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舉辦公共文化活動。
第二十三條【禁止行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
第四章社會參與
第二十四條【購買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機制,制定並適時調整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及時向社會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指導性意見、目錄以及相關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參與運營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完善服務外包、委託運營、公開競標、項目授權、財政補貼、稅費優惠等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捐助、投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參與提供服務】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興辦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場館、書店、公共閱讀空間等實體,以及通過資助項目、贊助活動、提供設施、捐贈產品等方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扶持激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眾文藝團隊建設,建立完善民眾文藝扶持和激勵機制,培育高質量民眾文藝創作隊伍和創作精品。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生產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公共文化產品,豐富公共文化產品供給。
第二十八條【產學研融合】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科技企業等合作,開展文化專用裝備、軟體、系統的研發套用,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
第二十九條【志願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志願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文化志願服務的組織保障、培訓激勵等制度。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發揮自身優勢,提供文藝演出、輔導培訓、展覽展示、閱讀推廣、科普和旅遊諮詢等志願服務,參與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和公共文化活動組織等工作。
第五章品牌建設
第三十條【文化品牌】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文化強省目標,加強文化品牌建設,保護傳承發揚黃河文化、三晉文化、紅色文化等特色文化,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一條【文化傳承】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河湖水系、城址遺存等文化遺產,組織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活動,展現和闡釋堯舜德孝、關公忠義、能吏廉政、晉商誠信等承載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三十二條【紅色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託紅軍東征紀念館、晉綏邊區革命紀念館、八路軍太行紀念館、平型關大捷紀念館、劉胡蘭紀念館等場所,挖掘重大紀念日、革命歷史事件蘊含的紅色文化價值,弘揚太行精神、呂梁精神、右玉精神,講好山西紅色文化故事。
第三十三條【非遺文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選拔、資助、保護等措施,培育河曲(左權)民歌、山西戲曲(晉劇、蒲劇、北路梆子、上黨梆子)、道地中藥材、釀造(汾酒、陳醋)、晉城(廣靈)剪紙、原平(代縣)坑畫等具有山西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
第三十四條【重大活動】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舉辦平遙國際攝影大展、中國(介休)清明寒食文化節、中國(吉縣)黃河壺口文化節、武鄉八路軍文化旅遊節等文化活動,提升文化品牌影響力。
第三十五條【農耕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支持鄉村自發舉辦民眾性文化活動,挖掘農村鄉土底蘊,打造具有本土特色鄉村文化品牌,弘揚和傳承農耕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民眾在中國傳統節日、法定假日,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動。
第三十六條【示範創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創建活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示範區(項目)創新發展、民間文化藝術之鄉、文旅建設示範縣、鄉村文化記憶工程建設等。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足額投入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省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向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支持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八條【人員設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性文化單位崗位職責、服務總量,以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任務和服務人口規模,指導和支持有關部門合理設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專業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配備專職文化工作人員,負責公共文化設施日常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務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的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公共文化公益服務崗位,負責公共文化設施日常管理和公共文化服務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人才引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優秀人才引進、選拔、培育等激勵機制,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選拔培養的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專業培訓、委託培養、招聘選拔、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
第四十條【考核測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和公眾滿意度測評制度,對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工作應當吸納公眾、第三方機構參與,將評價結果作為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以及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公示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公共文化服務信息,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的公共文化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經費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 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等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3年7月31日,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山西持續加大公共文化事業投入,紮實開展文化惠民工程,逐步建立起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公共文化領域,尚無一部綜合性、基礎性法規。“制定一部符合山西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礎性地方性法規,對於補齊山西公共文化領域立法短板,推動全省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科教文衛工委副主任譚繼海說。
據介紹,《條例》堅持公共文化服務普惠均等屬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務高質量發展,共設7章37條,通過壓實各級政府責任、明確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強化公共文化服務提供、加強公共文化品牌建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等,進一步規範了山西公共文化服務保障。
特別是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方面,在上位法基礎上,《條例》第七條按照市、縣、鄉村等三個層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種類和要求的規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設施標準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強。
針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條例》第二十四條從明確政府職責、發揮博物館、圖書館等場館作用和加強對在校學生教育引導等方面作出規定。
此外,在促進民間文化人才培養方面,《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申報、職稱評定、學習培訓、表彰獎勵等方面,同等對待公益性文化單位及其人員和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單位及其人員。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促進民間文化人才發展的培養、評價機制,提供業務指導、信息諮詢等服務,加強民間文化人才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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