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山東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是2024年5月30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

《山東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共6章52條,進一步明確社區矯正委員會、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的職責定位和工作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 通過時間: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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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2024年5月30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山東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條例全文

山東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
(202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三章 矯正實施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提高教育矯正質量和效果,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以及對社區矯正工作的保障與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區矯正對象,包括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集中教育與個別化矯正相結合的原則。
社區矯正工作應當加強教育感化,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法治建設和平安建設工作內容,健全和完善社區矯正工作體制機制,保障社區矯正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對象教育幫扶,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以志願服務、公益捐贈、就業指導、專業化幫扶等方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以及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做好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社區矯正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社區矯正相關知識,營造支持社區矯正工作的良好氛圍。
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科學合理、規範有序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和指導,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水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社區矯正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具體工作。
各級社區矯正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由負有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有關單位依法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研究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定和撤銷,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社區矯正機構可以依法書面委託司法所組織開展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工作,並對受委託的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編制工作事項清單,根據當地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和司法所的承接條件,明確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委託司法所承擔的工作範圍和內容,並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事項清單應當實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所在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功能區管理體制等因素,明確負責該功能區社區矯正工作的社區矯正機構,加強人員和經費保障,依法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需要,整合司法行政工作力量,最佳化社區矯正機構組織架構,探索“隊建制”等新型片區化社區矯正工作機制,提高社區矯正工作專職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內部協同工作機制,組織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等社區矯正輔助力量建設,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完善職業發展配套措施,提高專業化水平,並將其納入本地社會工作人才隊伍,保障社區矯正工作需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監獄管理機關等單位應當完善社區矯正協作工作機制,加強社區矯正調查評估、交付接收、監督管理、協助查找、應急處置、收監執行等環節的銜接配合,提高社區矯正執行質量和效率。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基層治理格線化管理服務範圍,強化協同配合,提高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精細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健全工作機制,綜合考慮醫療機構醫療衛生服務能力、便利社區矯正對象診斷檢查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承擔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病情診斷、妊娠檢查以及複查等工作的醫療機構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引導、扶持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對象教育幫扶等工作。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配備具有社區矯正、法律、教育等專業知識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工作。
第三章 矯正實施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依法確定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融入社會的原則,充分考慮社區矯正對象的工作、生活、就學等情況,確定執行地。
確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執行地,應當綜合考慮其監護人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犯罪原因、復學升學需要等因素。
本條例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書面或者通過案件信息交換平台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
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被告人或者罪犯所在單位、被告人或者罪犯近親屬等,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並為調查評估給予必要協助。
第十六條 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委託調查評估完成後,被告人或者罪犯出現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異地就業就學或者其他可能影響調查評估意見的情形,需要重新委託調查評估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向受委託的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說明原因,並明確重新調查的事項。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等應當通過法庭教育、出監出所教育等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警示,並書面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統一接收社區矯正對象,並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手續、採集基本信息、建立檔案,按照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增強其法治觀念和悔罪意識。
社區矯正機構委託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的,在統一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時,應當書面告知其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將社區矯正對象的基本信息等及時準確告知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依法為社區矯正對象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按照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的原則確定矯正小組,並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責任和義務。
矯正小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組長由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工作人員擔任,其他成員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社區矯正執行地公安派出所、社區矯正對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以及格線員、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組成。社區矯正對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中應當有女性成員;社區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的,矯正小組中應當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於與未成年人溝通的社會工作者、教師等人員。
第二十條 矯正小組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督促社區矯正對象遵紀守法,定期開展走訪談話,掌握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並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報告。
矯正小組應當引導、規勸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拒絕文身等行為,幫助其養成健康生活習慣;發現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有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矯正小組成員不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責任和義務的,由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宣告,向社區矯正對象宣告其犯罪事實、社區矯正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等事項,促使其認罪悔罪,服從社區矯正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實際情況,結合其日常表現,採取集中教育、個別談話、公益活動、線上學習等多種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教育矯正。
第二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執行禁止令以及遵守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制度的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應當依法保護社區矯正對象的身份信息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或者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協助配合。
社區矯正對象提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等外出申請,以及變更執行地申請的,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審批許可權依法作出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條件等情況,採取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針對性矯正措施。
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工作,應當與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分別進行,並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管理教育;發現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有文身或者吸毒、賭博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予以勸誡。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健康狀況和需求,組織具備專業知識、專門資格的人員或者委託專業社會組織,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諮詢等活動;社區矯正對象有喪偶、離異、失業、患嚴重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心理健康情形的,可以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心理輔導。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和個人特長等實際情況,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義務勞動、社區服務、環境保護、扶危濟困等公益活動,培養其社會責任感,促使其積極回饋社會,幫助其修復社會關係。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評估考核,調整管理等級。
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等表現突出,或者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等突出事跡的,社區矯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將社區矯正對象的分級管理和考核獎懲情況通知社區矯正對象本人及其監護人;除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外,分級管理和考核獎懲情況應當定期在社區矯正工作場所內公示並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視情節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有關機關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相關建議後,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第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對矯正期滿或者被赦免的社區矯正對象辦理解除社區矯正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並做好安置幫教工作銜接。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依法解除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其安置幫教的有關規定,並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或者解決其就學、就業等問題。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裁定撤銷緩刑、假釋,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終止;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社區矯正終止手續,並及時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執行地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社區矯正機構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有關監獄、看守所。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工作所需經費,應當按照規定列入社區矯正機構本級政府預算。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建設社區矯正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裝備和信息化設施設備,推進智慧矯正建設;統籌利用公共場所和設施等資源,開展教育培訓、社會服務、職業指導等社區矯正活動。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應當通過案件信息交換平台共享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決定、交付接收、治安管理處罰、強制隔離戒毒、採取和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辦理再犯罪案件等社區矯正工作相關信息,及時準確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實時查詢相關數據。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建設、管理全省統一的社區矯正信息管理平台,推動實現社區矯正工作數據匯集、輔助管理、遠程教育、信息共享、智慧型分析、服務決策等功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與社區矯正機構加強信息互聯互通,通過全省一體化大數據平台依法共享相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組織協調法律服務機構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法律諮詢、法治教育、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等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調查了解、實地查訪、心理矯治、社會關係修復等社區矯正相關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指導,拓寬其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其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積極融入社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培訓等方式,支持具備條件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等為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職業培訓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培訓機制,定期開展崗前培訓和履職能力培訓,提升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的業務能力。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等方面享有的權利,依法處理歧視在校社區矯正對象的行為,保護個人隱私,並督促學校配合社區矯正機構對在校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第四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無其他基本醫療保障的,可以按照規定參加所在地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重度殘疾人等醫療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第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全過程法律監督中,發現在委託和實施調查評估,決定社區矯正,交付和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監督管理、教育幫扶,以及解除社區矯正、社區矯正終止等環節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向相關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監獄管理機關、監獄、看守所等單位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工作監督機制,對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等單位和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執行法律法規,以及遵守工作規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向社會公開監督電話、監督信箱等,接受社會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從事和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依法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其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阻礙其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對調查評估和社區矯正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複製、刪除、修改或者對外公開社區矯正信息管理平台上的數據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經批准獲取相關數據信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目的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時,應當出示統一制式的社區矯正工作證件表明身份,並規範著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社區矯正工作證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毆打、威脅、侮辱、騷擾、報復從事和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及其近親屬,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社區矯正對象接收、解除矯正、矯正終止等手續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社區矯正對象外出、變更執行地申請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情形。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衛生健康、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從事和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因依法開展工作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從事和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有關機關不得僅因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山東省社區矯正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6章52條。進一步明確社區矯正委員會、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的職責定位和工作範圍。完善社區矯正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規定各級社區矯正委員會由負有社區矯正工作職責的有關單位依法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研究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探索最佳化社區矯正機構組織架構,建立健全協同工作機制,整合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工作力量,探索片區化社區矯正工作機制,組織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的中心任務就是對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條例》細化了社區矯正執行的確定、委託調查評估、社區矯正對象接收、組織宣告、辦理解除矯正和矯正終止手續等程式的具體要求。規定矯正小組成員不少於三人,由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工作人員擔任組長,其他成員可以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以及公安派出所、社區矯正對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人員等組成。進一步細化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的具體措施,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執行禁止令以及遵守報告、會客、外出、遷居、保外就醫等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採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或者使用電子定位裝置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審批許可權辦理社區矯正對象的外出申請以及變更執行的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評估考核,調整管理等級。
加強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保護。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等工作,應當與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分別進行並對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矯正小組或者監護人應當引導、規勸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拒絕文身、吸毒、賭博等行為;依法解除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告知其安置幫教有關規定並配合有關部門落實或者解決其就學、就業等問題。
為解決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不足難題,《條例》提出,加強專職社會工作者等社區矯正輔助力量建設,將其納入本地社會工作人才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補貼培訓等方式,利用社會力量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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