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經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發布時間:2023年12月28日
通過公告,決定全文,

通過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十八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決定全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3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修改:
一、對《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依法開展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裁決”修改為“依法開展糾紛化解工作”。
(二)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行政複議機關對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或者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二、對《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由有關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修改為“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註銷其行政執法證”。
三、對《安徽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三十條。
(二)將第三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安徽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安徽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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