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制定與頒布(1950年4月30日)

為了有準備地廢除封建婚姻制度,1948年冬,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即著手進行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同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多次就新婚姻法草案的各章各條進行研究、討論和修改。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4月30日,毛澤東簽發命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婚姻法》規定了兩條基本原則: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問題索要財物。這是對舊中國社會盛行的包辦婚姻和干涉婚姻自主的舊制度的徹底否定。黨和政府非常重視《婚姻法》的貫徹執行。在《婚姻法》通過當天,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隨後作出《就有關婚姻法實施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政務院和內務部、法務部也先後發出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要求黨、政、軍、民各級機關在民眾中組織傳達學習,深入宣傳,進行長期教育。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用民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在全國城鄉開展了廣泛的宣傳活動,使有關新型婚姻制度的法律規定家喻戶曉。《婚姻法》的頒布和實行,徹底廢除了舊中國所遺留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全社會逐步建立起新型婚姻家庭關係,也促進社會風氣發生了很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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