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綱
一、 近50年中國婚姻家庭政策的變遷
1、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後期——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及其貫徹執行
2、1980年代至20世紀末的20年——第二部《婚姻法》與相關政策法規的頒布
3、新世紀以來的近5年——《婚姻法》修正案與相關政策法規的完善
二、婚姻家庭政策變遷對女性的影響
1、女性的家庭和社會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
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適時得到特殊保護
2、女性主體意識不斷增強,由依賴走向自立
婚姻家庭政策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制度的改變和經濟、政治、文化的變遷,中國婚姻家庭政策不斷變化和發展。為描述方便,我們以婚姻法出台和修訂為主線,將婚姻家庭政策的發展演變分為三個時期來闡述。
50年至70年
1950年4月,毛澤東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於1950年5月1日起頒布施行。這是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法律。這部婚姻法總計8章27條,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附則等章節。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這些原則也構成了新中國婚姻家庭政策的基本內容。
婚姻法頒布後,中央政府通過大規模的宣傳教育和各種行政手段,推動婚姻法的貫徹實施。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要求全黨同志應認真學習婚姻法,保證予以正確執行。從1950年到1952年,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都曾多次發出貫徹婚姻法、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通知。1953年3月被中共中央和政務院確定為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領導下,全國各地都成立了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向廣大民眾進行了有關婚姻法的宣傳,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戶曉,深入人心。1955年6月,《
婚姻登記辦法》公布,確立了以婚姻登記為中心的婚姻管理制度。
在1951年國家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條例》中,除了明確規定男女同工同酬外,還規定女工在產前產後休假56天,工資由單位照發。同年發布的《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堅決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反對歧視迫害婦女的通知》指出,要辦好託兒所和各種婦幼保健事業,以減輕婦女的家務負擔,使她們更好地投入社會生產。國家出台的這一系列政策考慮到了婦女特殊的生理需求,為婦女參加社會工作、與男性獲得平等的社會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1980年至1920年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以及與其相配套的政策法律的頒布和實施,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然而,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變化,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已有的婚姻家庭政策已經不能完全適應變化了的社會需求,70年代末,適當調整婚姻家庭政策提到了國家的議事日程。
1980年9月10日,經過修訂,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通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通過的第二部婚姻法,與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較,主要修改之處為:1、對基本原則的補充,即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項原則的同時,增加了保護老人合法權益和實行計畫生育的規定;2、對結婚條件的修改;3、擴大了家庭關係的法律調整;4、對離婚條款的增補;5、增加了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人依法制裁和強制執行的條款和有關婚姻家庭案件執行的規定。
新婚姻法頒布後,國務院於1980年12月發出《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新婚姻法》的通知,又於1981年12月發出《關於進一步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通知》。政府和婦聯等系統還開展了一系列的宣傳攻勢,形成了強大的社會輿論,推動了婚姻法的貫徹執行。
在這段時期,國家不斷出台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它們既是對1980年婚姻法的補充完善,也是新時期我國婚姻家庭政策的新發展。主要有:
198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
1992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而詳細地規定了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1994年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工作,提高醫療保健服務水平。
1995年,頒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
199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1980年11月,民政部經國務院批准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辦法。1986年3月,民政部又重新修正頒布了《婚姻登記辦法》,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執法地位,確定了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和出證制度等。1994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具體規定了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等。
1983年3月和8月,民政部相繼頒布了《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1989年先後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3年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離婚後的若干問題提出了明確規定。
1999年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
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和1991年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監護制度作了簡要的規定。
新世紀近5年
實踐證明,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婚姻家庭政策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社會進步,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婚姻家庭關係方面出現的諸如重婚納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戀等現象,嚴重破壞了損害了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作為婚姻家庭政策中心的婚姻法,應當根據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實際需要予以修改與補充。
1995年10月30日,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被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這次修正歷時5年多,增加了一章和14條,修改補充近30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總則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諸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增加了婚姻雙方和家庭成員的共同責任的規定。
第二,在婚姻制度中,增設了關於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第三,在家庭關係中,修改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和有關親子、祖孫、兄弟姐妹權利義務的規定。
第四,在離婚制度中,對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增設了若干列舉性、例示性的規定,在離婚後子女的扶養教育和財產處理問題上,增設了探望權和經濟補償、損害賠償等規定。
第五,以專章形式規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國家除了對婚姻法進行修正,還加快了婚姻家庭政策基本原則的具體化可操作化進程。2001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頒布,使其進入了法制化和規範化的新時期。2001年,政府又及時制定並發布《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01—2010年)》。
2003年7月,我國婚姻家庭領域又一重大措施出台,國務院通過並頒布了《婚姻登記條例》。這次頒布的條例,“管理”二字從名稱上正式引退。新條例頒布後,民政部在總結幾十年婚姻登記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又及時出台了《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將條例的各項規定細化,使婚姻登記中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登記工作更為規範和完善。
進入新世紀,我國婚姻家庭政策領域做出的一些補充與修改,進一步體現出我國政府對於公民婚姻家庭生活權利的重視,對某些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
家庭政策影響
歸納起來,中國婚姻家庭政策法律對女性的影響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女性社會地位
男女平等一直是新中國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標之一。1950年,婚姻法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律頒布,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其後與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執行,確保了這一原則的實施。因此,新中國的婚姻家庭政策無論是深度還是廣度,都是對傳統性別制度的一種衝擊和破除。更為難能可貴的是,國家直接出面,通過行政手段和政治運動來推動這些法律政策的貫徹執行,使得中國婦女免去了某些西方國家由婦女孤軍應對父權制度的奮戰階段,迅速地將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轉變為事實上的廣泛的平等,迅速地縮小了男女兩性在社會和家庭地位上的歷史差距,也為日後女性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對比於世界上其他國家女性的發展歷程,可以說,中國女性的地位在20世紀50年代得到了跨越式提升:跨躍了某些國家女性為爭取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而進行的艱苦鬥爭階段,以及將其變為現實的不懈奮爭階段,獲得了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雙重推動和保障的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和地位。
女性特殊需求
我國婚姻家庭政策在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上,基本上可以分為了兩個方面:一是保護婦女與男子共享的平等權利,如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兩部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正案都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199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了婦女在包括家庭和社會生活在內的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這些政策法律都體現了對婦女作為公民的應有權利的保護。二是保護婦女獨享的權利。婦女作為母親,不僅承擔著社會生產的職能,還承擔著人口再生產的職能。她們在生命周期中的三期(經期、孕期、生產哺乳期)中,有著特殊的生理需求和特殊的利益訴求。國家充分認識到了婦女這種需求和利益的特殊性,在婚姻家庭政策體系中,對婦女應該單獨享有的一些權利進行了規定。譬如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和專門的母嬰保健法,都有對婦女特殊權利保護的條款,充分體現了政府對婦女特殊需求的重視。根據新的社會發展形勢,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夫妻間相互忠實等基本原則,還首次承認了婚姻投入的無形資產。由於女性往往為家庭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勞務貢獻,因此,在法律上承認家庭角色的隱性貢獻,使她們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和投資在離婚時獲得回報和補償,是在維護女性合法權益方面實現了質的飛躍。
女性主體意識
毋庸置疑,我國50年代制定和實施的婚姻家庭政策,特別是鼓勵和支持廣大婦女參加社會勞動的政策,超前於相當一部分婦女的基本覺悟、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質。這種以國家行政力量推動的婦女整體解放,大大加快了廣大婦女擺脫封建等級制婚姻家庭束縛的步伐,使她們的生存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為廣大婦女帶來了權利和利益,但也掩蓋了某些忽視婦女自我意識覺醒的傾向,這種女性的解放與發展在一定意義上,還具有“依賴”性質。當國家行政力量的保護作用不夠強大時,女性的發展很可能會陷於困境。
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社會轉型,在市場經濟追求效益原則的衝擊下,廣大婦女處於不利的發展地位,參政、就業、入學等方面的權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婦女的解放面臨新的挑戰。而國家通過不斷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政策和法律體系的措施,來保護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已經取得的獨立地位,並為婦女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同時,鼓勵廣大婦女“自主、自信、自立、自強”,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質,應對新的挑戰和機遇。這種完善法制建設的舉措,促使婦女從過去的過分依賴國家保護的心態中走出來,逐步地走向自我覺醒,自主應對。可以說,50年來,中國女性的整體素質在不斷提升,主體意識在不斷提高,在社會進步與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2005年3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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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相關法律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