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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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章為近期交通運輸部重新發布的一系列民用航空規章的其中之一,2016年4月26日發布,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
  •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3號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
  • 施行日期:2016-04-26
發布令,規章全文,

發布令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3號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已於2016年3月11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交 通 運 輸 部 部長 楊傳堂
商 務 部 部長 高虎城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徐紹史
2016年4月26日

規章全文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現就《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擁有控制性股權形式,在內地經營航空器維修和保養業務。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本補充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四、本補充規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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