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章為近期交通運輸部重新發布的一系列民用航空規章的其中之一,2016年4月26日發布,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五)
-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4號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
- 施行日期:2016-05-27
發布令
規章正文
一、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投資大陸航空器維修領域,台灣服務提供者必須為法人或多個台灣服務提供者共同投資時其主要投資者必須為法人。
二、本規定中的台灣服務提供者應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本補充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四、本補充規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