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五)(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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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章為近期交通運輸部重新發布的一系列民用航空規章的其中之一,2016年4月26日發布,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五)
  • 文號: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4號
  • 發布機構:交通運輸部
  • 施行日期:2016-05-27
發布令,規章正文,

發布令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4號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五)》已於2016年3月11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交 通 運 輸 部 部長 楊傳堂
商 務 部 部長 高虎城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徐紹史
2016年4月26日

規章正文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五)
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現就《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合資形式投資大陸航空器維修領域,台灣服務提供者必須為法人或多個台灣服務提供者共同投資時其主要投資者必須為法人。
二、本規定中的台灣服務提供者應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本補充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四、本補充規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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