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中國民用航空局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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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在2010.12.31由中國民用航空局,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12.31
  • 實施時間:2011.01.01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CCAR-201LR-R4)已經2010年11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七》,現就《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或擁有控制性股權形式,在內地經營航空器維修和保養業務。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本補充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四、本補充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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