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社會發展需要:《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頒布於1990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規劃編制環境以及管理環境已經隨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在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多的不適應。因此,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對《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修改。
制度保障需要:落實國務院關於節約土地的有關檔案的實際要求,國務院第199次會議形成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用地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加快城市規劃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和修改”。以促進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學化,保障城鄉統籌發展。2007年出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之後,對中國的用地相關技術標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並且在其第62條中明確規定“依法懲處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上述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修改的制度背景,同時也是該標準修改的推動力和堅實保障。
編制進程
2008年6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2008年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制訂、修訂計畫(第一批)》(建標〔2008〕102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在修訂計畫內,項目周期為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進度要求為2008年7月徵求意見稿、2008年10月送審稿、2008年12月報批稿。
2008年4月,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規城函〔2008〕8號《關於加快進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修訂的函》的要求,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牽頭、同濟大學、北京大學和北京市、浙江省、遼寧省、四川省的規劃設計研究院共同組成修編工作組。
2010年12月24日,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 。
2012年1月1日,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實施 。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遵循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科學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的原則。
修訂情況
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替代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增加城鄉用地分類體系;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分類體系;調整規劃建設用地的控制標準,包括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以及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並對相關條文進行了補充修改。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人員:王凱、趙民、林堅、張菁、靳東曉、徐澤、楚建群、李新陽、徐穎、謝穎、顧浩、邵波、張立鵬、韓華、鹿勤、張險峰、張文奇、劉貴利、張播、高捷、程遙、汪軍、樂芸、張書海、苗春蕾、田剛、陳宏、 詹敏、洪明、趙書鑫。
主要審查人員:董黎明、王靜霞、任世英、鄒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譚縱波、潘一玲。
標準目次
1總則 | |
---|
2術語 | |
---|
3用地分類 | |
---|
3.1一般規定 | |
---|
3.2城鄉用地分類 | |
---|
3.3城市建設用地分類 | |
---|
4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 |
---|
4.1一般規定 | |
---|
4.2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面積標準 | |
---|
4.3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面積標準 | |
---|
4.4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 | |
---|
附錄A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統計表統一格式 | |
---|
附錄B中國建築氣候區劃圖 | |
---|
本標準用詞說明 | |
---|
引用標準名錄 | |
---|
附:條文說明 | |
---|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規定了城鄉用地和城市建設用地的分類,規劃人均城市、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以及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該標準適用於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其它有條件的鎮可參照執行。
引用檔案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的實施對於指導中國城市規劃編制、管理控制以及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的發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為:第一,加強了與城鄉規劃法、土地利用規劃及綠地、居住等規劃設計標準的銜接,使得城市規劃編制、管理工作更加靈活、科學、合理;第二,其覆蓋城鄉全域的城鄉用地分類體系適應了城鄉統籌規劃和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目標的要求,使得區域戰略規劃、市域總體規劃等巨觀層面的規劃工作更加科學、規範;第三,對公益性用地與商業性用地以及對環境污染程度的甄別,體現了城鄉規劃公共政策屬性,為保障生態環境資源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現實的規劃控制途徑,使得規劃更好地指導城市發展建設過程,有助於實現規劃工作由終極藍圖式規劃逐步向過程管理控制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