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英語: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是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在1992年8月12日簽署的關於三國間全面貿易的協定。該協定由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國組成,經過幾年協商, 在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018年12月,美國、墨西哥與加拿大領導人簽署了取代《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貿易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 外文名: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 英文簡稱:NAFTA
  • 簽署時間:1992年8月12日
  • 生效時間:1994年1月1日
  • 協定成員:美國、墨西哥、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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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歐洲聯盟性質不一樣,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不是凌駕於國家政府和國家法律上的一項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於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並同時宣告北美自由貿易區(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rea ,NAFTA)正式成立。北美自由貿易區擁有3.6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約6.45萬億美元,年貿易總額1.37萬億美元,其經濟實力和市場規模都超過歐洲聯盟,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自2017年8月中啟動談判以來,三國已經進行了四輪、總計22天的談判。2017年10月17日為期7天的更新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四輪談判在華盛頓近郊落幕。根據當天會後三方發表的聯合聲明,三方在談判中出現“巨大觀念差異”。為此,三方決定將第五輪談判推遲至11月17日舉行,以留出更多時間評估分歧,並且後續談判將延續至2018年第一季度。 在第四輪談判中,美國提出的增加協定5年自動失效的“落日條款”、修改汽車原產地規則、廢除爭端解決機制等均引發巨大爭議。

歷史背景

從20世紀80年代初起,歐洲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日本對美、加市場也採取了咄咄逼人的進攻策略,美、加兩國在國際的經濟地位和競爭優勢相對減弱,這使雙方都意識到進一步加強雙邊經濟貿易關係的必要性。1980年,里根在競選美國總統時就提出一個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加勒比海諸國在內的“北美共同市場”的構想。加拿大1983年也提出了關於建立美加自由貿易區的構想。
1985年,美、加兩國開始進行有關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
1988年6月2日,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簽署。
1989年1月1日,該協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基礎上的衍生。
2018年8月21日,經濟部長伊爾德方索·瓜哈爾多推遲與美方官員涉及重新談判《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部長級會議。
2018年10月1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盛讚修訂後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是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勝利。
2018年10月1日,加拿大政府網站公布的加拿大外長弗里蘭和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的聯合聲明稱,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達成三方貿易協定,該協定將被稱為“USMCA”(美墨加三國協定)。
2018年12月,美國、墨西哥與加拿大領導人簽署了取代《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貿易協定。
2018年12月,美國總統特朗普表示,他很快就會正式通知國會,將終止《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並敦促國會批准他與墨西哥和加拿大兩國首腦簽署的《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CA)。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是一項國際協定,與條約非常類似。在美國法律中,它被作為國會——行政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一條有明確規定,墨西哥、加拿大、美國根據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正式建立一個自由貿易區。其成立宗旨是:取消貿易障礙,創造公平競爭的條件,增加投資機會,對智慧財產權提供適當的保護,建立執行協定和解決爭端的有效程式,以及促進三邊的、地區的以及多邊的合作。三個會員國彼此必須遵守協定規定的原則和規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程式上的透明化等來實現其宗旨,藉以消除貿易障礙。
在權利方面,自由貿易區內的國家,貨物可以互相流通並減免關稅,但對貿易區以外的國家,則仍然維持原關稅及障礙。
有關北美自由貿易區成立後對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經濟貿易的影響,依據美國對外貿易統計資料顯示:北美自由貿易區自1994年成立後,不但成為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區,至2000年,美國與墨西哥兩國進口貿易總額每年均呈顯著的成長,惟美國輸往加拿大的成長,在四年前呈大幅增加,自1998年開始呈遞減的趨勢,美國、墨西哥之間因北美自由貿易區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國受惠最大。
一、 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在1994年1月1日開始生效以後,到1999年為止,區內貿易成長達97%,雙邊貿易則以年平均二位數比率之速度成長,至於投資方面,其會員國間之相互投資達2.470億美元,而外國赴北美地區投資金額亦高達1.2 兆美元,顯見NAFTA對於北美地區貿易與投資蓬勃發展貢獻巨大。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二、 NAFTA對於原產地的規定為該協定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規定十分詳細與嚴格,目的是為確保NAFTA原產地產品才能享有NAFTA優惠待遇,避免其它國家業者以轉運或簡單加工之方式搭便車(Free rider),而影響 NAFTA產品之權益;另一方面該規定亦提供會員國海關認定原產地的依據。
(一) 第四章共有十五條,四個附錄,其中附錄401是規定各項產品的原產地規定,最為重要;
(二) 四項基本原則:
完全在NAFTA地區取得或生產,如農、漁、礦產等;
完全使用NAFTA原產地原料,並在NAFTA地區生產;
符合附錄401之規定(使用非原產地原料時):關稅稅則轉變(tariff change) 或/及區域產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 達 50 %(淨成本法)或 60 %(交易價值法); 未組裝產品(Unassembled Goods) 及與零件同屬相同之稅則號列之產品(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須符合RVC之規定。
(三) 其它重要規定:
累積(accumulation):第404條規定若最終產品中使用非原產地原料時,生產者或出口商可將非原產地原料中內含的NAFTA地區產值部分列入其最終產品計算RVC,以增加NAFTA地區之RVC 。
微量條款(de minimis):第405條規定,當來自於非NAFTA國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過其產品價值之7% 時,可不需稅則號列轉變即視為 NAFTA 之產品,惟不適用於第1至第27章之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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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要產品之原產地規定:
紡織品:
以yarn forward原則,即從紡紗、織布、裁剪至加工為成衣的過程都必須在北美三國境內完成,方能享有關稅及配額上的優惠待遇。
汽車:
稅則號列轉變及符合區域產值含量(RVC)為原則,惟其RVC須以淨成本計算,並分二階段調升至2002年之60%及62.5%。
電子產品:
以稅則轉變為原則,並以符合RVC為輔。
(五) 原產地證明書
NAFTA原產地證明書已有統一格式,並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等版本,該證明書是由出口商或製造商據實填寫申報。
(六) 結論:
從NAFTA原產地規定的內容可知,其規定十分嚴格和複雜,外國投資企業赴當地投資應認真評估其生產的產品是否能符合該原產地規定,不然仍然不能享有其優惠。

主要影響

從NAFTA最初的協商開始,農業就一直是具有爭議的議題,在WTO架構下所簽署的任何自由貿易協定都引發類似的問題。農業是未經三方共同磋商簽訂的部分,而是經由雙邊磋商共簽署了三個分別的協定。加拿大與美國的協定包含了農業產品的限制及關稅配額,主要是糖、乳製品、家禽類;墨西哥與美國的協定則準許分階段實施的貿易自由化
美墨農業協定的整體效應是具有爭議的,墨西哥並未具備競爭化所需的基礎建設投資,諸如完整的鐵、公路運輸系統,這使得該國的貧窮民眾陷於更困難的環境之中。不過,有認為造成農村貧窮的原因不能歸咎於NAFTA,事實上,墨西哥的農業出口從1994到2001年間每年平均增加了9點4個百分點,相對於此,進口僅增加了百分之6點9。
墨西哥的玉米產量在NATFA實施之後雖然有所增加,但是,該國內部對於玉米需求程度超出了可以供應的範圍,使得進口變得迫切,遠超過墨西哥最初所協商的農業配額。Zahniser與Coyle指出,墨西哥的玉米價格,受到國際價格的影響,呈現戲劇化的降低,然而,由於前總統Vicente Fox的補貼政策,彌補實質所得的損失,使得玉米的產量自2000年以來仍然維持穩定的局面。
一個刊載於美國農業經濟學期刊的研究指出,NAFTA使得美國對於加拿大、墨西哥的農業出口增加,即使大部分的增加是發生在批准的十年之後,這項研究的重點是在於逐漸實施協定的效應。

爭議

美國於西元2000年時對於美國玉米農民的補貼達到101億美元,多達墨西哥政府當年農業預算的10倍。不過,也有研究認為NAFTA並非造成玉米農窮困的原因,指出這種情形早在簽訂NAFTA的十年前就已存在,反而玉米的產量于于1994年NAFTA生效後有所增加,並且,美國補貼政策是否對墨西哥野玉米價格造成可得計算的影響也不明確,儘管多數認為美國取消農業補貼政策是有利於墨西哥農民。

相關問題

原產地證明書問題
NAFTA之原產地證明十分嚴格且複雜,而其產地證明書僅須由出口商填寫,如何確保其申報之正確性為NAFTA三國的海關透過事後稽核制度,以及三國間之合作機制,相互提供所需資料與協助,來確保產地證明之正確有效。
NAFTA原產地規定中是否有規定符合一定的製程,紡織品之yarn forward原則即是規定製程之一例。
原產地未來產業發展
從美國的立場看來,許多紡織業汽車業外移到墨西哥生產,對美國的產業發展並沒有達到保護的作用。但是由於NAFTA是將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國結合為一個區域,經濟利益亦是該區域內的產業為發展的重點,保護其區域內的產業利益,促進地區經濟競爭力,協助地區內企業在與北美市場或區域外的企業競爭時,或得比較優勢的地位。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即(NAFTA) 是美國,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國在1992年8月12日簽署了關於三國間全面貿易的協定。與歐盟性質不一樣,NAFTA不是凌駕於國家政府和國家法律上的一項協定。
根據規章,三個會員國彼此必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及透明化原則,藉以消除貿易障礙。在權利方面,自由貿易區內的國家,貨物可以互相流通並減免關稅,但對貿易區以外的國家,則仍然維持原關稅及障礙。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基礎上的衍生。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是一項國際協定,與條約非常的類似。 在美國法律中,它被作為國會-行政協定。
有關北美自由貿易區成立後對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經濟貿易的影響,依據美國對外貿易統計資料顯示:北美自由貿易區自1994年成立後,不但成為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區,至2000年,美國與墨西哥兩國進口貿易總額每年均呈顯著的成長,惟美國輸往加拿大的成長,在四年前呈大幅增加,自1998年開始呈遞減的趨勢,美國、墨西哥之間因北美自由貿易區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國受惠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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