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日期:1991年4月9日
- 生效日期:1991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廢止。原則 外商投資企業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徵收範圍是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獨立經營,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徵收範圍是:(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從事製造業、採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徵收管理 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製造業、採掘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筆者以為,我們當前的改革應首先合併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並將合併後的法律命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所得稅法》,統一適用於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在...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法簡介 (2000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九屆第4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處理 一、原企業所得稅法的所得稅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該法第三條同時規定,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
它規定了外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的設立程式、註冊資本、出資形式的內容,是規範外資企業在我國境內活動的重要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以下簡稱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
2008年1月1日以前,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應在市工商局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這部法律是將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進行合併統一後形成的。這部法律生效後,將統一...
如果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5年的,還可以退回再投資部分已納企業所得稅款的40%。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
為了促使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管理工作(以下簡稱轉讓定價稅收管理工作)走向規範化、程式化,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三條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可以委託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託契約。第十四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業務手冊》共分三編。第一編基本法律與法規,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兩個基本法律及其由國務院發布的實施細則。第二編分類規定,採取按...
“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和“經合發組織稅收協定範本”都明確規定,任何利潤應由其中一個企業取得而沒有取得的,可以計入該企業利潤,並據以計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規定,對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根據稅法規定,該稅種的納稅義務人有三個...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款 設在沿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參閱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
兩稅合一是指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部法律法規統一成一部所得稅法,在稅率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術語簡介 組成 有關研究也表明,兩稅合一主要應當包括: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章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和減免稅期限計算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
①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是中國涉外稅收政策的基本點,也是給予外商投資經營稅收優惠的前提。如199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就是按照世界通行的居民(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適用的稅種有:1958年9月國務院公布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1991年4月全國人大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80年9月全國人大通過、1993年10月修正並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