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型小城市

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
該《通知》規定: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其中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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