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由國務院於2014年10月29日以國發〔2014〕51號印發,對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調整,明確了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2014〕51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9日
通知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工業化進程加速,我國城鎮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數量和規模都有了明顯增長,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已難以適應城鎮化發展等新形勢要求。當前,我國城鎮化正處於深入發展的關鍵時期,為更好地實施人口和城市分類管理,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現將城市規模劃分標準調整為:
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線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戶口在本鄉鎮街道或戶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鄉鎮街道,且離開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戶口在本鄉鎮街道,且外出不滿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學習的人。
新標準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區、各部門出台的與城市規模分類相關的政策、標準和規範等要按照新標準進行相應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