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基”債券

“洋基”債券是非美國居民在美國國內市場發行的,吸收美國資金的債券,亦稱“美國的外國債券”。洋基債券的歷史很久,但在1964—1974年間,美國政府對美國居民由此類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課徵利息平衡稅。1974年利息平衡稅取消後,外國機構再度進入美國市場發行洋基債券籌資,洋基債券的發行始有了一定的規模。但當時增長量不大,因為洋基債券的發行受到美國政府較為嚴格的控制。

例如,根據1933年的證券法案,在美國發行洋基債券必須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另外,根據1934年的交易法案,發行資格必須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再確認,同時,債券發行者必須每年定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匯報。由於上述登記與確認手續的辦理均需要時間,債券發行者很難掌握髮行時機。根據傳統的做法,洋基債券的發行需要一、兩家獨立的投資資信評定機構的評級。這便於投資者了解籌資者。因為美國投資者對在美國發債的外國機構的資信情況不甚了解,他們只能依靠資信評定機構的評級,來做決策。美國最主要的兩家評級機構是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和標準普爾公司。大機構要在美國發行洋基債券獲得成功,取得這兩個機構的較好評級是關鍵。幾乎所有的洋基債券都是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債券一旦發行,二級交易也就開始。任何決定發行債券的機構都應儘早向證券交易所登記,一般說,獲準上市至少需要3—4個星期。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同意某種債券上市後,便立即通知證券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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