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規定製定和實施辦法(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三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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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規定製定和實施辦法》是2020年9月10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定”規定製定和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部門(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三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提高科學性、規範性和實效性,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鞏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推進黨的領導入法入規,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推動內設機構整合、業務融合,著力最佳化力量配備,不斷提升機構編制資源使用效益,強化剛性約束,切實維護“三定”規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三條 縣級以上黨的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群團機關、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等“三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經批准發布的部門(單位)“三定”規定,是機構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第五條 中央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統籌負責。地方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在本級黨委領導下,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統籌負責。
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涉及重大調整的,應當報上級黨委批准。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授權和規定程式處理相關具體事宜。
第二章 啟動和起草
第六條 機構改革期間,按照改革統一部暑,集中開展“三定”規定製定或者修訂工作。
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地方黨委有關要求,對相關部門(單位)機構編制有重大調整的,應當適時制定或者修訂“三定”規定。
第七條 制定“三定”規定,主要適用於組建或者重新組建的部門(單位)。
修訂“三定”規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黨中央對該領域體制機制已經作出明確部署或者機構有較大調整的;該領域改革方向比較明確,突出矛盾和主要問題已具備解決條件,修訂時機成熟的;現行“三定”規定與部門(單位)實際職責履行、內設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配備等情況相比差別較大,且修訂符合黨中央部署要求的;其他有必要修訂的情形。
第八條 制定或者修訂“三定”規定,由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程式提出並經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評估,或者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直接提出,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後啟動。
黨中央以及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委及其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直接決定啟動“三定”規定的制定或者修訂工作。
第九條 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的制定或者修訂,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事項,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必須由黨中央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報黨中央批准後方可啟動。
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的制定或者修訂,涉及下列重大調整,應當報上級黨委批准後方可啟動:需要對上級黨委統一要求作出調整的;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出台創新性重大改革措施的;重大職責調整涉及跨領域、跨行業、跨層級的;涉及重點領域、敏感特殊領域機構調整的。
部門(單位)“三定”規定的制定或者修訂涉及的重大調整,不屬於上一級黨委批准許可權範圍內的,應當逐級報請至有審批許可權的黨委批准後方可啟動。
第十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擬訂“三定”規定製定或者修訂的相關要求,按照程式報批後,提供給需要制定或者修訂“三定”規定的部門(單位)。
需要制定或者修訂“三定”規定的部門(單位)根據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的相關要求,起草“三定”規定草案初稿。
第十一條 “三定”規定草案初稿應當使用條款形式表述,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部門(單位)的名稱、設立依據、隸屬關係、機構性質和規格等;
(二)部門(單位)的主要職責;
(三)內設機構的名稱和職責;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五)“三定”規定的解釋、調整、施行日期等;
(六)其他需要專門明確的事項。
第十二條 “三定”規定草案初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現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確保政令暢通。
(二)機構名稱、性質、規格、隸屬關係等表述規範。
(三)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機構改革方案等確定主要職責。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臨時性事項、階段性任務不得作為確定主要職責的依據。屬於黨委和政府職能範圍、未授權部門(單位)行使的職責,不得作為部門(單位)的主要職責。承擔(決策)議事協調機構日常工作職責的,應當予以明確。
(四)按照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的要求,對需要明確和其他部門(單位)具體職責分工的,應當予以明確。
(五)需要制定權責清單的部門(單位),應當明確根據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 和“三定”規定等編制並動態調整權責清單,最佳化行政程式,規範權力運行,列明部門責任。
(六)內設機構的名稱規範、簡潔、明晰,其排序與本部門(單位)的主要職責表述順序基本對應。內設機構的職責嚴格限定在部門(單位)主要職責範圍內,不得超出部門(單位)主要職責或者派生新的職責。
(七)明確部門(單位)機關人員編制數,領導職數、內設機構領導職數,以及經批准可以設立的專業技術領導職數、機關專職黨務領導職數等。領導職數應當在機關人員編制數內按照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三條 “三定”規定的起草部門(單位),應當就“三定”規定草案初稿中涉及其他部門(單位)工作範圍的事項,主動與有關部門(單位)協商一致。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報送“三定”規定草案初稿時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三定”規定草案初稿應當由部門(單位)黨組(黨委)集體討論決定。新組建部門(單位)尚未成立黨組(黨委)的,由本級黨委指定的組建籌備班子集體討論決定。有主管部門的,應當報經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審議。
第三章 審核和協調
第十五條 “三定”規定草案初稿形成後,報送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要求;
(二)是否符合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三)是否符合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向和原則;
(四)是否符合最佳化協同高效原則;
(五)是否符合有關機構編制政策規定;
(六)是否符合部門間職責分工明確、避免職責交叉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制定或者修訂“三定”規定的相關要求;
(八)是否符合機構編制用語規範。
第十六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三定”規定草案初稿認為存在問題的,可以予以修改,也可以向起草部門(單位)提出修改意見。
起草部門(單位)應當根據修改意見對“三定”規定草案初稿進行修改,並及時將修改後的“三定”規定草案稿,報送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部門(單位)“三定”規定草案稿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徵求相關方面意見。徵求意見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與該部門(單位)存在職責分工和業務聯繫的部門(單位);存在歸口領導、歸口管理、代管或者指導工作等關係的,應當徵求領導、管理、代管或者指導部門的意見。
(二)黨委組織部門。
(三)其他需要徵求意見的部門。
第十八條 徵求意見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三定”規定草案稿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經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徵求意見的形式和範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各方意見反饋起草部門(單位)。起草部門(單位)應當匯總分析各方意見,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門(單位)應當主動協商,力爭達成一致。承擔歸口協調職能的部門,應當積極統籌本系統本領域工作。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協調。
第四章 審定和發布
第二十條 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三定”規定草案報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同時報送“三定”規定草案審核意見。審核意見應當包括“三定”規定草案的形成過程、徵求意見情況、制定依據、與有關部門(單位)協商協調情況、主要內容和審核具體意見等。
第二十一條 報請審定的“三定”規定草案中,涉及需要向上級請示或者上級批准的事項,應當事前請示,並在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後,報上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或者由上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授權其辦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條 經審定批准的部門(單位)“三定”規定,原則上以黨委辦公廳(室)檔案形式印發,或者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聯合發文。
第二十三條 “三定”規定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備案、公開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部門(單位)應當按照“三定”規定履行職責,不得越位、缺位、錯位;錄(聘)用人員、配備幹部、核撥人員經費,應當以“三定”規定確定的機構、編制和領導職數為基本依據,不得擅自增設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擠占挪用基層編制、在機構加掛牌子、自行設定領導職務名稱或者提高領導職務層級、擅自設定職務序列、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等。未經批准,部門(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的主要職責不得委託或者授權所屬事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部門(單位)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以及與其他部門(單位)職責分工等調整,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程式辦理,具體程式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研究確定。
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部門(單位)的機構編制調整和職責分工協調意見,是“三定”規定的重要補充,應當嚴格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三定”規定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或者承擔解釋具體工作。
第二十七條 部門(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要求,制定落實“三定”規定的具體方案。具體方案不得同“三定”規定相牴觸,不得變更“三定”規定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不得超出“三定”規定範圍履行職責、設定機構和配備人員。
部門(單位)制定的落實“三定”規定具體方案,應當報送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內容,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責成其糾正。
第二十八條 部門(單位)“三定”規定執行情況評估和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垂直管理或者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由上級派出或者統一管理人財物等的部門(單位),其“三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其領導體制確定。
第三十條 黨中央以及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地方各級黨委及其機構編制委員會明確其他機關、部門(單位)需要制定“三定”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制定部門(單位)所屬單位“三定”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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