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三定

林業三定,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在1981年3月8日發布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確定的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發展方針。根據決定規定,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凡是權屬清楚的,均應穩定不變,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予以確認;凡有條件的地方,都要劃給農民一定數量的自留山(或荒沙荒灘)植樹種草,長期使用;全民所有制林場和農材集體經濟組織,都要根據林業生產的特點,認真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三定
  • 作用:穩定山權、林權
  • 歷時:兩年
  • 山林總面積:404.62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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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從1981年6月起,進行穩定山林權、劃定自留山和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的林業“三定”工作。縣政府成立穩定山林權領導小組,組織400多人的穩定山林權工作隊,開展“林業三定”工作,歷時兩年結束。

穩定山林權屬

穩定山林權屬 經林業“三定”核定,全縣山林總面積為404.62萬畝,其中有林地面積為284.26萬畝,占山林總面積的70.25%。在有林地中,99.26%已明確權屬。其中國有林38.20萬畝,占13.44%;集體所有林243.95萬畝,占85.82%;個人所有0.01萬畝,未定權屬2.10萬畝,占0.74%。同時,認定插花山7.91萬畝(其中社際4.22萬畝,縣際1.20萬畝,省際2.49萬畝)。調處山林權糾紛94起4.55萬畝,其中社際50起1.41萬畝,縣際15起0.34萬畝,省際29起2.8萬畝。並建立起各級山林權檔案,生產大隊一級有《山林權清冊》、《自留山清冊》、《山林權屬圖》,公社一級有《山林權清冊》、《插花山清冊》和《林業“三定”資料匯總》,縣一級有《山林權清冊》、《自留山清冊》、《插花山清冊》、《國有林清冊》、《社有林清冊》、《林業“三定”資料匯總》及《權屬圖》等,國營林場、伐木場也各有《山林權清冊》,形成較完善的山林權屬檔案。

劃定自留山

劃定自留山 當時全縣17個公社279個大隊中有231個大隊、1922個生產隊、43967戶、23274人,劃給自留山28.58萬畝,平均每戶6.5畝,人均1.23畝。

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

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 社辦林場、大隊集體林採取分片管理,每片確定專職護林員1人、負責巡山管理,每年給予固定補貼;生產隊集體林確定1人兼職管理,每年給予一定報酬;經濟林、毛竹林主要採取“分戶管理,上交積累”的大包乾方式。 整頓、健全護林組織 全縣有279個大隊成立護林領導小組,每大隊分配護林員1人,生產隊成立護林小組。普遍修訂護林防火公約。 1982~1988年,中央、省、地、縣四級投資,與富嶺、石陂、永興、濠村、管厝、蓮塘、忠信、萬安、水北街等9個鄉鎮聯營造林7.43萬畝,其林權屬國家與集體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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