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航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民航總局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簡稱:中國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縮寫CAAC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由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歸交通運輸部管理。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其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

2008年3月,由國務院直屬機構改制為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6年12月,中國民航要求客機每15分鐘報告飛行位置 2020年實現無縫監控。

2017年9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標司副司長朱濤表示。民航局已經修改了相關規定,並制定相應評估方式,允許航空公司根據評估結果在航班上使用特定型號的電子設備。

基本介紹

歷史沿革,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機構,監管局,機構職責,民航領導,歷任領導,現任領導,招收標準,地理位置,相關規章,

歷史沿革

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展主要歷經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年-1978年):
中國民用航空局標識中國民用航空局標識
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在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下設民用航空局,受空軍指導。11月9 日,中國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總經理劉敬宜陳卓林率兩公司在香港員工光榮起義,並率領12架飛機回到北京、天津,為新中國民航建設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和技術力量。1950年,新中國民航初創時,僅有30多架小型飛機,年旅客運輸量僅1萬人,運輸總周轉量僅157萬噸公里。
1958年2月27日,國務院通知:中國民用航空局劃歸交通部領導。1958年3月19日,國務院通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5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將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交通部的部屬局。
1960年11月17日,經國務院編制委員會討論原則通過,決定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交通部民用航空總局”。為部屬一級管理全國民用航空事業的綜合性總局,負責經營管理運輸航空和專業航空,直接領導地區民用航空管理局的工作。
1962年4月13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民航局名稱改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1962年4月15日,中央決定將民用航空總局由交通部屬改為國務院直屬局,其業務工作、黨政工作、幹部人事工作等均直歸空軍負責管理。這一時期,民航由於領導體制幾經改變,航空運輸發展受政治、經濟影響較大,1978年,航空旅客運輸量僅為231萬人,運輸總周轉量3億噸公里。
第二階段(1978年-1987年):
1978年10月9日,鄧小平同志指示民航要用經濟觀點管理。1980年2月14日,鄧小平同志指出:“民航一定 要企業化”。同年3月5日,中國政府決定民航脫離軍隊建制,把中國民航局從隸屬於空軍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這期間中國民航局是政企合一,既是主管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以“中國民航(CAAC)”名義直接經營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業務的全國性企業。下設北京、上海、 廣州、成都、蘭州(後遷至西安)、瀋陽6個地區管理局。1980年全民航只有140架運輸飛機,且多數是20世紀50年代或40 年代生產製造的蘇式伊爾14、里二型飛機,載客量僅20多人或40人,載客量100人以上的中大型飛機只有 17架;機場只有79個。1980年,中國民航全年旅客運輸量僅343萬人;全年運輸總周轉量4.29億噸公里,居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印尼等國之後,列世界民航第35位。
2004年10月2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第35屆大會上,中國以高票首次當選該組織一類理事國。
2004年,民航行業完成運輸總周轉量230億噸公里、旅客運輸量1.2億人、貨郵運輸量273萬噸、通用航空作業7.7萬小時。截止2004年底,中國定期航班航線達到1200條,其中國內航線(包括香港、澳門航線) 975條,國際航線225條,境內民航定期航班通航機場133個(不含香港、澳門),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廣州機場為中心,以省會、旅遊城市機場為樞紐,其它城市機場為支幹,聯結國內127個城市,聯結38個國 家80個城市的航空運輸網路。民航機隊規模不斷擴大,截止至2004年底,中國民航擁有運輸飛機754架,其中大中型飛機680架,均為世界上最先進的飛機。2004年中國民航運輸總周轉量達到230億噸公里(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省),在國際民航組織188個締約國中名列第3位。
2009年,33個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升格為安全監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標司副司長朱濤表示。民航局已經修改了相關規定,並制定相應評估方式,允許航空公司根據評估結果在航班上使用特定型號的電子設備。
2017年10月1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與東協各國飛機事故調查部門在第23屆東協交通部長會議及東協與中國、日本、韓國對話夥伴國相關會議期間,簽署了一份關於飛機事故調查合作的諒解備忘錄。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1. 綜合司
  2. 發展計畫司
  3. 國際司
  4. 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5. 公安局
  6. 全國民航工會
  7. 航空安全辦公室
  8. 運輸司
  9. 飛行標準司
  10. 機場司
  11. 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12. 財務司
  13. 人事科教司
  14. 政策法規司
  15. 直屬機關黨委
  16. 黨組紀檢組
  17. 離退休幹部局

直屬機構

  1. 中國民航報社出版社
  2. 民航醫學中心(民航總醫院
  3.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4. 中國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5. 中國民用航空局國際合作中心

監管局

2014年各地區管理局管轄的監管局如下:
地區管理局
安全監督管理局
華北地區管理局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內蒙古
東北地區管理局
黑龍江
吉林
遼寧
大連
華東地區管理局
上海
江蘇
浙江
山東
安徽
福建
江西
廈門
青島
溫州
中南地區管理局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西
海南
廣東
深圳
桂林
三亞
西南地區管理局
四川
重慶
貴州
雲南
麗江
西藏自治區管理局(代管)
西北地區管理局
陝西
甘肅
寧夏
青海
新疆管理局
烏魯木齊
喀什(前身為阿克蘇運行辦)

機構職責

(一)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與綜合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按規定擬訂民航有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政策和標準,推進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資格和民用航空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五)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六)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淨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檢查民航運輸服務標準及質量,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負責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活動有關許可管理工作。
(八)擬訂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民航行業財稅等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民航建設項目的投資和管理,審核(審批)購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和運行情況,負責民航行業統計工作。
(九)組織民航重大科技項目開發與套用,推進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人力資源開發、科技、教育培訓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負責民航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維護國家航空權益,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區行政機構、直屬公安機構和空中警察隊伍。
(十二)承辦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航領導

歷任領導

中央軍委民航局局長
  1. 鐘赤兵(1949年11月-1952年10月)
  2. 朱輝照(1952年10月-1955年6月)
中國民航局局長
  1. 鄺任農(1955年6月-1973年6月)
  2. 馬仁輝(1973年6月-1975年6月)
  3. 劉存信(1975年6月-1977年12月)
  4. 沈圖(1977年12月-1985年3月)
  5. 胡逸洲(1985年3月-1991年2月)
  6. 蔣祝平(1991年2月-1993年12月)
  7. 陳光毅(1993年12月-1998年6月)
  8. 劉劍鋒(1998年5月-2002年5月)
  9. 楊元元(2002年5月-2007年12月)
  10. 李家祥(2007年12月-2016年1月)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局長:馮正霖
  • 副局長、黨組成員:李健
  • 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梁潮平
  • 副局長、黨組成員:周來振
  • 副局長、黨組成員:董志毅
  • 副局長、黨組成員:王志清
  • 總飛行師:辛天河
  • 總工程師:張紅鷹
  • 安全總監:吳成昌

招收標準

民航招收飛行員的體檢標準將放寬對視力的要求,裸眼遠視力由4.5放寬到4.0,近視低於450度、遠視低於300度的學員在經過雷射手術後也允許報考飛行員。

地理位置

中國民用航空局,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航總局)

相關規章

  1.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2007年9月10日
  2.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三) 2007年10月12日
2014年6月16日經國家民航局局務會議通過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第四次修訂版本。修訂後的規則於2014年7月末對外公布。其中顯示,修訂內容涉及140餘條,規則內容全部針對所有航空公司的飛行員。
規定中明確,為進一步規範飛機駕駛員的無線電通信資格,飛機駕駛員執照持有人需通過民航局組織或認可的漢語語言能力測試。“只有通過四級或四級以上測試的方能在執照上籤注相應的等級,才能在使用漢語進行通信的飛行中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
2014年8月20日下午,民航局召集相關部門及航空公司召開電視會議,稱從2016年1月1日起,新申辦飛機駕駛員執照的飛行員必須通過漢語四級語言能力測試。地方口音濃重且改不過來的,不能上崗。
此外,飛行員飛行執照有效期由原來的長期有效變為6年有效,現有商照和航線照到2020年8月31日到期。當執照簽注發生變化時,自簽注之日起往後續延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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