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例外條款

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條款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成員國可以對WTO基本原則進行例外處理,被稱為例外條款。即主要是指《關貿總協定》第20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的一般例外和《關貿總協定》第21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14條之二“安全例外”,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例外。

基本介紹

內容,區別,

內容

1.貨物貿易領域的一般例外
《關貿總協定》第20條具體規定了可以免除成員義務的10種一般例外措施:
(1)為維護公共道德所必須的措施;
(2)為保障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的措施;
(3)與黃金或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
(4)為保障與關貿總協定不相牴觸的法律、法規實施所必須的措施,包括與海關執法、有關壟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及防止欺詐行為的有關措施;
(5)有關監獄囚犯生產的產品的措施;
(6)對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採取保護措施;
(7)對可能枯竭的天然資源採取保護措施;
(8)為履行政府間商品協定項下而實施的措施,但該協定應與其他成員無異議的;
(9)國內原料價格被壓低到低於國際市場價格水平時,為保證國內加工工業對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可以限制這些原料出口;
(10)在普遍或局部供應短缺的情況下,為獲取或分配產品所必須的措施。
2.服務貿易領域的一般例外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規定成員在不對其他成員構成歧視,或不對服務貿易變相限制的情況下可以實施5種一般例外措施:
(1)為維護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所必須的措施;
(2)為保障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的措施;
(3)為保障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不相牴觸的法律、法規實施所必須的措施:防止欺騙和欺詐行為或處理服務契約違約而產生的影響、保護與個人信息處理和傳播有關個人隱私及保護個人記錄和帳戶的機密性、安全;
(4)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別旨在保證對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公平或有效地課稅或徵收直接稅
(5)只要待遇方面的差別是約束該成員的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或其他國際協定或安排中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規定的結果。
3.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一般例外
《智慧財產權協定》也有類似規定,如第27條第2、3款有關可拒絕授予專利的條款等。
成員如採取一般例外措施,可不受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及該成員承諾的約束,但應遵守非歧視原則。成員援用一般例外條款採取有關措施的依據是國內法和國際公約。但是,一般例外的某些規定有成為某些成員利用為貿易保護措施的趨勢,如保護人類或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環境保護等,成為綠色壁壘
  • (二)安全例外
世界貿易組織的安全例外規定,允許成員在戰爭、外交關係惡化等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安全利益採取必要的行動,對其他相關成員不履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義務。
《關貿總協定》第21條規定:
(1)為了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不能公布的信息;
(2)為保護國家安全利益採取必要的行動:以裂變材料或提煉裂變材料的原料,與武器、彈藥和作戰物資的貿易有關的行動,在戰時或國際關係的其他緊急情況下採取的行動;
(3)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義務而採取的行動。即在上述情況下,可以採取貿易限制措施,如限制對特定成員的進出口產品、貿易禁運、限制其他成員的進出口,以及解除與其他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之二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第73條均有此類規定。

區別

例外條款與保障措施條款的
保障條款是指《關貿總協定》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定》的保障措施條款(即一般保障條款),以及一些特殊的保障條款,如《關貿總協定》第12條與18條的有關“為保障國際收支而實施的限制”的保障措施條款、《農業協定》的特殊保障措施、《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的過渡性保障措施,適用於個別成員的選擇性保障措施條款。
保障措施全稱應為免受進口損害的保障措施,它是指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並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進口成員可以在適當的時間和程度內對此產品全部或部分地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或者撤銷或修改減讓,以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
從廣義上說,例外條款與保障措施條款都有保護的作用,保障措施也可以說是WTO公平競爭原則的例外,但例外條款與保障措施條款仍有很多的區別。
  • (一)保護的對象不同
例外條款在進口方面保護的對象主要是境內人類、動植物的健康與安全、公共道德與社會秩序,國家的安全與和平;一般保障措施條款保護的是國內某一產業的安全。
  • (二)實施的程式不同
例外條款,只要成員嚴格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制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布後即可實施;而保障措施條款是在進口激增並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經國內產業申請,或主管部門認定後,進行立案,需要通過主管部門調查、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與利益關係方磋商等一系列的程式,得出肯定的結論才能實施。實施保障措施要受到世界貿易組織有關規則的約束。
  • (三)採取的措施不同
例外條款通常採取禁止和限制的措施;保障措施可以採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是不會採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來限制的。
  • (四)受影響的利益關係方的反措施不同
一成員援引例外條款採取措施,受影響的利益關係方可以與該成員磋商,也可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如裁定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受影響的利益關係方不能採取相應的反措施。而受採取一般保障措施影響的成員可以與該成員磋商,要求補償,如達不成滿意的解決辦法,則可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後,採取中止實施實質相等的減讓或其它義務的反措施。
  • (五)使用的期限不同
例外條款是經常使用而無期限的,保護是長期性的,即使在戰時或國際關係的其他緊急情況下採取的行動,也是沒有明確的實施期限,而是視情況而定;保障措施條款只有在進口激增並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才可使用,並有明確的實施期,即一般為4年,最長不得超過8年(開發中國家成員為10年),保護是臨時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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